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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假减肥药, 4人判刑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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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假减肥药, 4人判刑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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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假减肥药, 4人判刑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0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杜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上述四被告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近40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杜某等人从网络购买西布曲明及散装减肥胶囊和糖果片、包装盒等,按照一定比例添加混合后,自行分装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21年8月至案发,上述被告人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络销售上述减肥产品共40余万元。江苏南京被害人李某购买上述产品服用后出现不适症状遂报案。

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西布曲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刘某、杜某某明知上述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帮助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该案的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孙某等人向消费者支付400余万元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自行销毁。

律师讲法

1、何为“西布曲明”?有哪些危害?

西布曲明(Sibutramine),又名N-(1-(1-(4-氯苯基)环丁基)-3-甲基丁基)-N,N-二甲胺,分子式为C17H26ClN,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

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2、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典型案例。

“《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比如《解释》通过规定对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以及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全方位保护。

此外,还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疾的“注水肉”,《解释》明确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针对畜禽注药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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