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涉及到集体土地拆迁,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区分,两者的补偿标准也往往大相径庭。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城中村)的土地往往属于集体所有,而拆迁的本质便是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土地补偿款也成了补偿的大头,但给谁不给谁,便是利益焦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为拆迁补偿分配中关于区分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律师现根据各地政府、法院指导政策及裁判观点整理出相对明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明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三)因国防建设、移民等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五)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六)法律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仍具备资格的几类特殊人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二)离婚、丧偶妇女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三)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籍的;
(四)虽然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原籍生产生活的。
注意:重庆高院认为,服兵役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三、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
(一)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死亡的;
(二)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已取得国家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已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
(四)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认,符合村规民约等应认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五)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因方便子女入学、经商等其他原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商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当事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七)各地放宽户籍准入政策后迁入户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户口性质并非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
但凡涉及到集体土地拆迁,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区分,两者的补偿标准也往往大相径庭。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城中村)的土地往往属于集体所有,而拆迁的本质便是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土地补偿款也成了补偿的大头,但给谁不给谁,便是利益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有哪些lt;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有哪些gt;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如果该教师确实属于正式事业在编人员,不论其户口是否还在农村,同样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保持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身份。
按政策规定,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获荣
上学之前本来就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上学带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是通常的规定,毕业了自然回再返回原籍,这个本来就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有些地方因村民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认为的制造这些麻烦,我个人认为,学生在上学之前是集体组织成员,毕业回乡以后仍然还是,应该享受村民的全部待遇,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对这些具体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拆迁过程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宅基地补偿?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存在,那就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一些补偿项目,比如说“人头”安置,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530号《行政裁定书》就进行了认定:案涉房屋原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公平原则,违法拆除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案涉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享有的基础,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财产分配的权益,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有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总得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规定,39、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定。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章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本社社员应履行什么义务,镇政府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合作社就社员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合作社并
老李原本是甲村村民,后因结婚入赘了乙村。婚后不到一年,老李就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乙村。这30年间,每当村里修路、修宗祠要按照人头交钱时,老李都需要交一份钱。这不最近村里的地被征收了,村里正在商量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的事情,商量着商量着,有人就说老李不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给他分这个钱。老李感到十分的疑惑,这都在甲村呆了三十年了,早就把这里当成自己的家里,这怎么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认定主要规定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情形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