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以总结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而《企业破产法》对于股东债权的清偿顺序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也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由此导致管理人在登记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时对股东申报的债权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基于此,笔者拟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初步的讨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必要就其中的股东债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认定。这些案件具备如下全部或部分特点:1、债务人某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债务人绝大部分的股权,且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破产管理人所申报的债权占全部申报破产债权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2、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报的债权为向破产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或是其他垫付款等款项;3、债务人本身没有经营决策权,其生产和销
公司破产对股东一般情形下是没有影响的,但若是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违法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过程当中,是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罚,对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资产以及债务来进行划分,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还能告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还能告吗 企业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就会中止对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待管理人税收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才恢复,所以债权人是可
我国法院在进行强制措施过程当中,它是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且对于我国法院是否能进入强制程序,也是要了解企业他的一些相关资产,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法院能否强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法院能否强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财务账册等相关财务资料对一家企业正常运作、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这为企业将来发展提供了参考依据。账册缺失能否破产程序终结?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账册缺失能否破产程序终结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账册缺失能否破产程序终结 账册遗失能申请破产。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能不能申请破产与财务报表关系不大的,只在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
企业若是陷入危机,并且未能及时解决,导致企业债务未能及时清偿,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务清偿,便是企业破产。那么企业破产需要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那么破产程序能否撤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 破产程序能否撤回 破产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最好是在法院还没受理时进行撤销,否则受理后撤销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 二、破产
劳动仲裁赢了但公司申请破产的,员工仍然可以要求公司以破产财产来履行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公司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就应当用来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应付的补偿金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公司进入到破产程序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债务情况来进行价值评估,那么对于我国的对抗优先受偿他的一些相关顺序包括哪些内容?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对抗优先受偿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对抗优先受偿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来看,相较于其他的工资税款等,债权人一般是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但是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则存在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即可
您好 公司有没有注销 如果没有的话是可以主张的
个人申请破产程序如下:(一)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二)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三)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五)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没有能力继续偿还债务、债务人在未来长期或者可预见的长时间无法还清债务等等。需要注意,债务人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以及未来长期是否能偿还债
个人申请破产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做任何事都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走正常的法律渠道,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所述: 一、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
(一)书面破产申请;(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四)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以就是破产清算股东责任的具体规定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下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和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
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具体指什么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
目前,许多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为缓解资金压力、最大程度自救,往往会与债权人达成“以租抵债”协议,将财产长期租予债权人,以租金抵偿所欠债务。现实中,除正常清偿债务需要外,还有部分破产企业基于不正当目的,与利益关系人串通,虚构债务并签订“以租抵债”协议,然后再进入破产程序,意图以“以租抵债”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极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正确处理“以租抵债”问题,既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