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对某位劳动者的表现不太满意、又不愿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通常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是为了帮劳动者改进工作?
还是为了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我们无法求证。但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时的调岗,需要有一个法定的前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然而,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无法在仲裁庭、法庭上证明这点。
一、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
关于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司法实践中大都援引一部比较“古老”的规定,即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虽然该规定从1994年9月5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但至今现行有效。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劳动争议领域,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认定依据是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者同工同岗的客观参照。
然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很大程度上会从比较主观的角度出发,比如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价值取向等,相对客观方面的指标(如工作技能、专业能力等)所占比重通常较小,甚至有时劳动者出现过错、失误,都会被归结于“不能胜任工作”。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领域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用人单位据此作出的调岗、辞退决定被认为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
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调岗、辞退的前提条件,也是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通常来说,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者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并且劳动者签字认可;
2.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全面的、客观的考核制度,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该考核制度内应当明确劳动者胜任工作的标准;
3.劳动者存在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评价较低的事实,且该考核结果应为合理期限内(最好为连续多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而非单次考核结果。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在后续的劳动争议中面临败诉。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曹立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6)京0105民初58218号]中认为: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内部转岗申请表》对该职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无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高级销售代表的具体胜任标准进行过书面约定。
而双方签订的两个财年的销售激励协议,仅约定绩效完成目标,未约定未完成相应目标的其他后果及相应责任,且原告提交的绩效完成情况的统计表并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其仅以“业绩完成不佳”等描述不足以证明被告不胜任工作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工作职责、目标的标准,或者为单个劳动者约定针对性的、与同工同岗其他员工不同的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归根结底还要落到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加上合法有效的操作程序,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而造成的损失;
反之,用人单位则可能承担数万乃至数十万的经济损失。
一、法律上如何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认定:(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员工进行
一、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3.1.4 业绩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严格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业绩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也往往成为解除事由之一,以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对于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不过该解除条件需用人单位提前跟劳动者说明。对于非试用期,即已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劳动者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业绩不达标可以理解为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若要合法的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遵循以下条件和流程:(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胜任工作,是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为基础的判定,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平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事实固定。(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或培训,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完成一个过渡环节,即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培训。(3)再次考核,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4)经过工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
用人单位若要合法的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遵循以下条件和流程:(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胜任工作,是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为基础的判定,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平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事实固定。(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或培训,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完成一个过渡环节,即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培训。(3)再次考核,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4)经过工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那么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辞退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价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标准。首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个人能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工作态度造成的,还可能是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等造成,总归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外界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其次,对于评判标准来说,该标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不能胜任工作”劳动争议中的败诉率高,主要有以下原因: ? 对不能胜任工作定性不明。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这是因为,这些用人单位未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 缺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甚至根本提供不出证据。 ? 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
职工患癌症,如果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一般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了医疗期,而职工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约,但程序要合法,且要依法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不同意调岗,单位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经合法有效的考评制度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亦明确,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企业一般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培训是指一定组织为开展业务及培育人才的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管理活动,公开课、内训、等均为常见的员工培训及企业培训形式。 网友咨询: 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解雇吗? 律师解答: 可以,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被辞退是合法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
不能胜任工作应该怎么认定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要求该制度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二、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体系(要求完善)岗位职责是一个岗位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职责范围,入职后应让员工明白岗位职责,权责范围,要求员工在职位说明书上确认签字,作为履行职责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三、
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劳动者下发绩效改进书,后以该理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经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为合法解除的义务。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际的事情的情况一般当事人双方是最清楚,但是对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件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多种多样,其中经常会被提及到的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工作任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
劳动者经培训等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经济补偿金怎么给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