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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当罪、情有可原”一篇感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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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当罪、情有可原”一篇感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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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当罪、情有可原”一篇感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词,也感动了我自己。

   案发南阳 -本律师年度最佳辩护案例

   作者:南阳律师苏进

“苏律师,你帮帮我儿子吧,他还在上大学,如果判刑前途就毁了!”此刻,我面对的是一名绝望的父亲,他五十多岁,眼中布满血丝,看来晚上没睡好。

 “我儿子懂事、上进,好不容易考上了重点大学,是学医的,我不想想儿子坐牢,他说他想当一名医生”父亲内心充满愧疚,也许在他眼里儿子考上重点大学是他一生的骄傲。

“他是为了保护他妈,才做了伪证,他不想让他妈犯罪蹲监狱,这事起因是因为他妈,他是个好儿子!”父亲对孩子的母亲有些责备,年轻时和儿子的母亲离婚,儿子判给了前妻,单亲家庭的孩子内心的孤独可想而知,父亲对孩子母亲有限埋怨,也有些自责。

会见时,当事人一度哽咽“我妈不容易,辛苦半生,摊上刑事官司,为了我妈,我做了违法的事,我想完成学业,我要考研,这是我人生最重要的时刻,苏律师希望你能帮我……”

作为律师,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总会有一些怜悯,人都是感情动物,这样的案件,值得人同情。大学生儿子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在母亲有可能坐牢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谎称母亲去世了,办理了虚假的死亡证明,作了虚假的陈述,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东窗事发,儿子和母亲一同进了看守所。

如果说儿子有罪,那就是太爱自己的母亲了,母亲不容易,含辛茹苦,把他抚养成人,考上大学,现在母亲有难,他能坐视不管吗?

即便这是母亲出的主意,他也要以身试法。

这是法律和人情的冲突,从情理上讲,儿子包庇母亲符合人情伦理,从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此这般,这个好学生好儿子的医生的梦想也就泡汤了,社会上就会多一个劳改释放犯,少一个救死扶伤的医生,我想这是最坏的结果。

这也不是我国《刑法》包庇罪的立法初衷,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法律的教育意义,实现个案公平,才符合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识。

我决定帮助他,为他辩护。

开庭时他已经被关押2个多月,我希望他能早点出来,希望能帮助他完成继续学业,结合案情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让xx医科大学学生郑某某回学校读书

强烈建议对郑某某取保候审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律师辩护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人郑某某家属及其本人委托就其涉嫌包庇罪一案,发表如下意见望采纳:

一、亲亲相隐,良心使然。被告人虽然犯罪,但情有可原。

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从小在一个单身家庭长大,幼年时期父母离异,由其母亲含辛茹苦抚养成人。郑某某从小就能体谅母亲的难处,学习十分刻苦用功,学习成绩也十分优异,高分考入xx医科大学,现在读大四,立志考研,可以说前途一片光明。

2012年因母亲不懂法,在从事商品销售过程中,触犯法律,涉嫌犯罪。被告人母亲因身患重病在保外就医期间让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其欺骗司法机关,由于与母亲感情较深,郑某某为了救自己的母亲协助母亲做了伪证。

现在案发,被告人虽依律当罪,但情有可原,如果他不保护自己的母亲,将会良心难安。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百善孝为先”的道德传统,早在先秦时候,孔子在“有父攘羊”一案中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古人要求儿女、妻妾要为父母、丈夫隐瞒犯罪真相。汉宣帝在公元前66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汉律中得以正式确立。唐朝在继承汉律基础上,确定了:“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明清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对此原则有所规定。

之所以如此,原因无它:在面对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大多数人会站在亲人那一边。更何况在亲人即将面对刑罚这种最为严格的处罚时,要求民众都不作出保护亲人的行为或许只能是一种空想。

在民众无法接受法律对其约束时,他们宁可选择铤而走险,保护自己的亲人,免受良心的责难。统治者在权衡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与避免民众的反抗两者后选择了后者。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相对不稳定、人权思想极为缺失的情况下,亲亲相隐原则无法贯彻于法律之中,是社会大背景所使然。

文革期间,能否大义灭亲更加成为一个人思想好坏的评价标准。夫妻反目、父子为仇的悲剧一再上演,这种观念以早已被社会大众所批判、反对。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人权思想越来越浓厚,社会也越来越稳定,特别是我国现今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应该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妥当地贯彻亲亲相隐的思想,避免上演人伦悲剧,违反老百姓的基本道德观念,为什么保护自己的家人有罪、出卖自己的家人无罪?

在亲情面前,人们都是那么“渺小”。我们无需也不能去强求人们那么“伟大”。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不容许亲属间适当的窝藏、包庇行为是对人性善的一面的遏制,是违反人性和不符合老百姓道德观念的行为。

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不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起主要作用的是出具死亡证明的医院医生和被告人的母亲。作为一个学生,能力有限,没有周边人员的教唆和帮助,被告人很难完成包庇犯罪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不大、社会危害性小。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再犯危险。

系医科大学在校就读的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表现较好,现在面临毕业和考研。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同学、老师、朋友、亲属都十分震惊和惋惜,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早日让被告人回到校园继续学习。

被告人学习非常刻苦用功,律师会见时,他还要求律师为他准备考研书籍。如果被告人一旦判处刑罚,学校就可能开除被告人学籍。

一切美好前途尽毁,世上就少了一个治病救人的医生,多了一个对社会、对法律不满的囚犯,此案可以说是决定被告人一生命运的事件,是成为医生还是囚徒?

望法官同志一定慎重处理,三思后行!被告人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四、被告人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被告人郑某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本意是为了救助自己的母亲,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不大,没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他也无法协助母亲作伪证,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五、如法院无法短时间审理判决,建议对被告人先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在学校学习十分刻苦认真,因为此案中断学业、十分可惜。被告人见律师时多次询问律师什么时候能回到学校读书,眼含热泪让律师联系同学给他邮寄考研书籍。

本辩护人强烈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先于办理取保候审,让郑某某回学校读书。

我们常说,法律是公正的,作为律师执业多年,这个案件也是第一次让我内心为被告人十分觉得惋惜的案件。我恳请法官同志,网开一面,现在被告人,即将面临刑事处罚,大好前程将毁于一旦,一个立志治病救人的好医生很有可能就此中断学业,在监狱耗费青春,我想法官同志也不愿意看到这一幕的出现。

希望法庭采纳律师意见,早日让被告人回到他钟爱的xx医科大学完成学业!

辩护词发表完毕后,检察官当庭同意法院判处缓刑,开庭后不就被告人就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已经回到学校!

人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一个好的判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度从宽,具有抚慰民心,弘扬美德的作用。

同样,一次好的辩护,要想感动法官,首先要感动自己,被告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基于一种爱,亲亲相隐,符合人伦。如果判刑过重,势必违法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犹如“山东辱母安”引发的全民公愤一样,不得人心。

希望本案中的母亲也能早日出狱,无论如何她也是一个好母亲,望母子二人早日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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