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夏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的性质认定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夏某经事先商量,由夏某在蜜色、蜜桃等直播平台上以挑逗性的动作发布性爱直播广告,言明办微信并发送50元红包后即可加入QQ群观看淫秽直播,吸引网友添加微信。
张某通过多个徽信账号收取30元至218元不等的“会员费”,之后组织“会员”进入QQ群。张某、夏某二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供群内网友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性交等淫秽行为。
自2017年2月至5月上旬,先后组织90余人进群观看,非法获利12000余元。 2017年5只9曰,民警将张某、夏某抓获,后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一专调查。
经讯问,二人交代了前述行为。同日,张某、夏某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夏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张某、夏某通过视频实时直播性行为表演的过程中,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夏某以网络直播方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张某、夏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迫缴。
【不同观点】 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互联使表演不局限于场地之中,各种信息的载体也逐渐多样,而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针对的是组织当众实施淫秽表演的行为,“组织”行为从一般理解看,要三人以上,张某与夏某两个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
传播淫秽物品罪针对的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含有淫秽内容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但张某与夏某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淫秽物品”。
鉴于法无明文规定,应认定张某与夏某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将其二人正在进行的淫秽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其形式近似于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淫秽视频,且存在牟利目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将淫秽物品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品扩大到了无形物品。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借承载淫秽内容的物品形态发生变化就否定其是淫秽物品。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与夏某自2017年2月至被抓获,所实施的发币广告、收取微信红包、组织QQ群以及在QQ群内视频直播二人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等过程中,两人之间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组织观众观看其二人实施的表演。
尽管观看者观看表演要借助互联网实现,但两人实施的淫秽表演行为与观看行为同步进行,这种即时性的同步表演行为,不同于传播淫秽物品,因为后者通常是以既有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传播对象。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张某、夏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的性质认定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夏某经事先商量,由夏某在蜜色、蜜桃等直播平台上以挑逗性的动作发布性爱直播广告,言明办微信并发送50元红包后即可加入QQ群观看淫秽直播,吸引网友添加微信。张某通过多个徽信账号收取30元至218元不等的“会员费”,之后组织“会员”进入QQ群。张某、夏某二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供群内网友观看其正在实施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纵华 杨灵方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夏某经事先商量,由夏某在蜜色、蜜桃等直播平台上以挑逗性的动作发布性爱直播广告,言明加微信并发送50元红包后即可加入QQ群观看淫秽直播,吸引网友添加微信。张某通过多个微信账号收取30元至218元不等的“会员费”,之后组织“会员”进入QQ群。张某、夏某二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供群内网友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性交等淫秽行为
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表演的行为是犯罪。组织“会员”一起在微信群中在线实时观看正在进行的淫秽行为,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这儿的组织,不限于线下组织,在虚拟网络平台组织亦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1、《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属于违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会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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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一些轻微的刑事的罪的时候,是会判一两年的。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我国的犯罪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在进入到最后的法院审判阶段的时候,此时是需要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量刑的。【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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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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