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补偿按照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计算基数) × 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那么对于在离职前12个月内,领取过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而言,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按照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还是要将生育津贴也计入在内?
举个例子:员工小丽月工资7500元,在公司工作了5年,2020年6月-10月休产假,2021年1月领到生育津贴62383.53元。
2021年4月初,公司与小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在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上出现了分歧:
公司认为其工资是7500元/月,那么离职前12个月(2020年4月-2021年3月)的平均工资就是7500元,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7500元×5=37500元。
但小丽认为自己在2021年1月收到了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62383.53元,那么按照银行流水情况来看,自己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是10198.63元【(7500×8+62383.53)÷12】,补偿金应该是10198.63元×5=50993.15元。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导致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具体到各地区在计发生育津贴时,又有不同的政策,比如北京地区的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当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高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的,那么员工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就会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这样一来,离职前12个月内领取过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平均工资就会被拉高。
二是对于生育津贴的性质认定上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育津贴是社保给予产假女职工的生活补助,并非是基于女职工提供劳动后获取的相应报酬,而且生育津贴不需要交税,其本质应属于社保待遇,并非工资。
综上,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产生了不同的认定。
下面就来看一下各地的审判机关对于“生育津贴是否需要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支持将生育津贴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北京地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可见生育津贴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第二条,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4998号;(2016)京03民终8938号。
广州地区: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生育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416号。不支持将生育津贴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甘肃地区:
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且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生育津贴性质不同于工资,不应当计入工资收入。
参考案例:(2019)甘04民终428号。
上海地区: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3日,对“关于离职补偿金,去年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括产假?一般产假的月份要剔除吗?”
这个问题答复如下:您好!目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一般将这12个月中的产假月份剔除,剩下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
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861号。
江苏地区:
(2018)苏0302民初2046号判决书认为:“关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鉴于原告自2017年10月25日其即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故本院以原告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豆妈解释:缴纳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需要用人单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包括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基数是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工资包含哪些项目是上述问题的关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说,应当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为准,也就是说属于工资性质的货币性收入都应计算在内。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补偿的计算基数应是应得工资。“应得工资”的概念,不同于实得工资,也不同于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资,也不同于工资组成项目中的基本工资,也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扣缴劳动者个人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不能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必须加上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扣缴的费用;用人单位也不得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其他低于应得工资的任何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该规定中并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是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支出,不能以这种非标准时间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色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格局。是在涉及劳动关系终止和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3.用人单位
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形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中。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为业务或者厂房搬迁,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小王最近就遇到一个苦恼的问题,他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但是现在公司要搬到上海。公司提出若不愿意搬,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对吗,小王又应怎么办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出于用工成本考虑,一直未为包括李某在内的25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曾多次向公司方提出,希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公司方拒绝。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公司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自本人入职以来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经本人多次要求仍未缴纳。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整理如下规则。一、北京市“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同心园中心在邵立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工程咨询公司,2021年4月,B经介绍来A公司工作,入职后A公司通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一直未签订,因为是熟人介绍碍于面子,所以A公司也并未一直催促。 B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负责编制与审核预结算,转正月工资为4500元,A公司为B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扣缴社保个人部分。2022年临近春节,A公司给了B2000元的过节费,但备注是工资。2022年7月,B突然以未签订书面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有没有最高限额标准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
一、职工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在我国一般叫做“经济补偿”。二、相关法律知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标准,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