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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推搡受伤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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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推搡受伤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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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学生在8岁以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

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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