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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不清楚工地民工受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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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不清楚工地民工受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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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位在工地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朋友咨询我。他称他们工地有位民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他立即将受伤民工送往医院救治。

因为治疗费用金额较高,且公司认为该民工操作不规范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公司垫付手术费用和部分住院费用后便以出院后一并结算为由暂停垫付。

该民工住院12天后出院在家休养,双方就赔偿金额数次交涉未果。

民工与承包单位、“包工头”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用工形式的临时性,决定了民工与承包单位之间难以构成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工程给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的现象,作为施工基础人员的民工通常亦由“包工头”接到工程后临时招募并受其管理,待工程完工后民工各奔东西。

用工形式的临时性决定了其通常并不直接与承包单位发生联系,而正由于其不受承包单位管理、薪酬多数由“包工头”发放,导致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故难以认定民工与承包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包工头”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决定了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法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工头”作为自然人,并不属于合法用工主体,故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民工与承包单位、“包工头”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除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可以要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赔偿外,民工与承包单位之间通常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条规定,当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时,可以选择要求赔偿能力更高的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但是,请注意该条适用前提之一是“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若是在宿舍休息时发生伤亡的,适用该条规定会存在障碍。

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民工受伤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民工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包工头”对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若包工头已尽到提供安全生产工具和合适工作环境等义务,则通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民工工伤时如何处理

1、第一时间将受伤民工就近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受伤民工家属;

2、主动垫付医疗费用;

3、为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减轻工伤发生时自行承担的责任;

4、积极与受伤民工及其家属沟通,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后务必签署赔偿协议保证“案结事了”;

若与家属协商不成的或家属提出过分要求难以满足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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