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成某某因感冒、反复咳嗽入住被告大连市某医院治疗,入院情况:因“反复咳嗽、咳痰20年,加重伴发热3天”入院,查体:38.0℃,P85次/分,R20次/分,Bp130/80mmHg,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胸膜摩擦音,心率85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腹软,无压痛,肝脾未及,双下肢无水肿。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头孢呋辛抗感染,沐舒坦祛痰、万托林、爱全乐解痉平喘。患者病情无好转,持续高热,体温最高达38.5℃,升级抗菌素为美罗培南后体温有所下降,但喘憋症状无缓解,并且痰液粘稠,不易咳出。8月16日中午时脉氧降至86%,球结膜水肿,结予呋塞米利尿,呼吸兴奋剂静滴,但病情无缓解,遂转入ICU。患者转入时神清,呼吸促,脉氧85-89%,神清,轻微活动后喘憋加重,强迫坐位,口唇发绀,双肺呼吸音弱,可闻及干湿啰音,双下肢水肿。转入后给予重症监护,低浓度氧疗,继续抗感染,大剂量盐酸氨溴索祛痰,氨茶碱、小剂量激素解痉平喘,减轻心脏负荷,改善循环,营养心肌等。经解痉平喘等对症后呼吸困难未缓解,转入当日夜间行气管插管,小潮气量呼吸机辅助呼吸,后症状逐渐好转。患者肺部基础差,并存在严重心衰,自主咳痰能力差,评估拔管困难,故于8月22日行气管切开,过程顺利。经治疗患者病情逐渐缓解,体温、血象下降,呼吸机参数逐渐下调致撤机参数,听诊双肺仍呼吸音弱,但干湿啰音已消失。出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Ⅱ型呼吸衰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肺上叶肺炎。出院情况:患者今日体温正常,心律80次/分左右,血压平稳,近日来在呼吸机撤机参数下呼吸平稳,上午试撤呼吸机,气管切开,套管固定良好,给予低流量吸氧,脉氧可维持在98%左右,神清,精神可,呼吸平稳,双肺呼吸音弱,未闻及干湿啰音。同年8月29日,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
1、患者现强烈要求出院,劝说无效,与家属沟通告知患者肺部基础差,不除外短时间内有病情反复可能,如有病情反复立即就医。
2、回家后仍保持低流量吸氧,抬高床头,并保持痰液引流通畅。患者实际未搬离医院,于第二日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病案记载入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诊疗经过:予以低流量吸氧,补充营养,纠正低蛋白,平喘、化痰,促进胃肠动力,保护胃粘膜,纠正离子紊乱,改善肠道菌群等对症治疗。同年9月13日出院,出院情况:病情平稳,无明显胸闷、喘憋、咳嗽、咳痰、咳少量黄白色粘痰,少量痰液患者可从口中自行咳出。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底可闻及散在痰鸣音,心脏听诊未闻及杂音。全腹无压痛,双下肢无水肿。
2013年11月13日,患者再次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压疮。出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Ⅱ型呼吸衰竭;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压疮;重度营养不良;营养不良性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平衡紊乱。诊疗经过:入院后予抗感染、化痰、吸氧、支持、对症治疗,11月17日因CO2潴留、肺性脑病转入内科ICU,经抗感染、化痰、机械通气、营养支持、对症治疗后病情好转,11月25日转回呼吸科。
次日患者再次出现呼吸困难,指脉氧降低,末梢发绀,再次转入内科ICU。转入后再次给予机械通气,解痉平喘、祛痰、加强痰液引流、营养心肌、改善循环、纠正内环境紊乱、营养支持等治疗。
经治疗患者病情逐渐缓解,并成功撤除呼吸机。同年12月3日,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搬离医院。12月4日,患者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肺源性心脏病,褥疮。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明确诊断,给予重症监护,机械通气,解痉平喘,祛痰,加强痰液引流,改善循环,营养心肌,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纠正内环境紊乱,营养支持等治疗。
经治疗患者病情逐渐稳定,并成功撤除呼吸机。于同年12月11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也未搬离医院。
2013年12月12日患者再次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出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Ⅱ型呼吸衰竭;
肺源性心脏病;泌尿系感染。入院情况:因“反复咳嗽、咳痰、喘息20年,加重伴发热1天”入院,查体:T38.0℃,P95次/分,R37次/分,Bp80/60mmHg,气管切开,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干湿啰音。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住院期间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吸痰护理、祛痰、平喘、扩冠、营养心肌、改善循环、静脉营养支持治疗,并根据病情及痰培养结果予以抗感染治疗,经治疗患者症状可有所缓解,但多次试撤呼吸机均失败。
病程记录:2013-12-1516:05患者今晨接班时精神不振,听诊双肺可闻及少量哮鸣音,今晨血气PH7.323、氧分压76.4mmHg、二氧化碳分压84.5mmHg,二氧化碳潴留较平日严重,解痉平喘加强痰液引流,下午再次复查血气待回报,现生命体征较平稳,神清,精神不振,夜班密观。
2013-12-1916:29患者日间试撤呼吸机、气管切开处面罩吸氧,日间停用去甲肾上腺素,补液维持血压,患者撤机后精神紧张,给予小剂量镇静剂无效,反复要求吸痰,下午诉呼吸困难,急查血气:PH7.311、氧分压68.3mmHg、二氧化碳分压79.1mmHg、氧饱和度92.9%,二氧化碳水平与今晨撤机前比较未见明显升高,患者自觉不能耐受,于15点20分再次予呼吸机辅助通气,自主呼吸模式,压力8厘米水柱,再查体:体温36.6℃,脉搏92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20/66mmHg,口唇无发绀,双肺呼吸音弱,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92次/分,律齐,腹软,四肢末梢无水肿,交夜班继续病情变化。
出院情况:患者无明显喘憋,精神不振,心电监测示生命体征平稳,指脉氧在98%左右,查体:体温36.2℃,脉搏76次/分,呼吸16次/分,血压125/63mmHg,神清,双瞳孔等大正圆,光敏,口唇无发绀,双肺呼吸音弱,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76次/分,律齐,腹软,肠鸣音正常,四肢末梢无水肿。
患者于12月2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患者未能出院,于第二日又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情况:因“突发意识丧失1小时”入院,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入院前1小时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呼吸急促,可闻及明显痰鸣音,家属立即给予患者翻身扣背、吸痰引流,患者症状未见明显缓解,面色及口唇呈青紫色。
家人急送患者就诊我院,为进一步诊治,收入我科。病前患者发热、咳嗽、痰液多,精神一般,鼻饲饮食,留置尿管,大便失禁,颈软、无抵抗。
诊疗经过:一级护理,持续生命体征监测,因患者病情危重,向家属告知病情。经家属同意后,转入NICU治疗。患者入科后给予神经内科重症监护,持续生命体征监测,患者呼吸急促,心电监护提示指脉氧80%。
立即给予吸痰引流,加大气切罩吸氧流量,患者指脉氧无上升,面色及口唇呈青紫色。患者乏氧严重,向家属告知病情,经家属同意后,给予机械通气,约数分钟后,患者指脉氧逐渐上升至100%,面色及口唇转为红润,意识水平上升。
给予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祛痰,氨茶碱注射液平喘,盐酸甲氧氯普氨注射液增加胃肠动力,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调节肠道菌群,乳果糖口服溶液防止便秘,痰热清注射液清热祛痰,静滴脂肪乳注射液加强营养支持。
患者存在肺部感染,根据患者痰培养结果,给予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及注射用头孢他啶抗感染治疗,加用万托林、爱全乐等雾化药物缓解气道痉挛。
后患者病情好转,撤除呼吸机,给予气切罩吸氧,患者可耐受。经上级医生查房后,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2014年1月8日,患者再次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搬离医院,第二天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并持续治疗,同年1月2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搬离医院,第二天又办理了入院手续,2月9日出院,翌日又办理了入院手续,2月2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28日又办理了入院手续。
病案记载入院诊断:急性缺氧性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贫血,压疮。
诊疗经过:入院后经家属同意后转入生症监护病房,给予重症监护,生活护理,生命体征监测,血氧饱和度低,呼吸微弱,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呼吸功能监测,盐酸氨溴索化痰,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乳果糖保持大便通畅,补钾、补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加强护理,皮肤溃疡清创术、康惠儿吸收贴促进压疮溃疡面愈合。
间断给予甲强龙静推缓解气短、胸闷症状。3月17日7时15分接到检验科报告危急值凝血酶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96.1s,明显延长,原因与患者长期使用抗菌素、营养不足等因素有关,患者腕部皮下出血,存在出血倾向,3月1日给予输注血浆,3月2日复查凝血,部分凝血活酶时间64.2s,较前下降,考虑输注血浆有效,3月2日晚出现左上肢肿胀,行四肢动静脉彩超检查提示左上肢肱静脉中段血栓形成,左上肢动脉硬化,双下肢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双下肢深静脉未见明显血栓形成,请血管外科会诊,患者凝血常规存在异常,暂不能给予抗凝或抗血小板药物,建议避免患肢受压,给予疏血通改善循环。
3月3日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55g/L,考虑为重症感染消耗所致,经家属同意后给予辅注红细胞悬液,3月4日出现意识不清,呼吸机辅助呼吸下喘息明显,可见患者四肢肌肉颤搐,低热,痰多,黄粘痰,给予舒普深、环丙沙星、大扶康联合抗感染治疗,输注红细胞2单位提高血携氧能力,建议家属给予患者静脉泵入咪达唑仑有利于改善患者喘息、呼吸机辅助呼吸实行,家属表示知情并同意,持续静脉泵入咪达唑仑抑制患者自主呼吸,血压低,静脉泵入支甲肾上腺素、多巴胺。
中心静脉压高,15-20厘米水肿,静推呋塞米注射液。3月7日患者反复气促,喘息,给予喘定平喘,必要时甲强龙静推;
后患者白细胞及C反应蛋白持续偏高,根据痰培养结果3月8日给予头孢西丁抗感染,后根据痰培养结果给予头孢他定抗感染,3月7日起出现血钾高,给予葡萄酸钙、葡萄糖加胰岛素、碳酸氢钙注射液、速尿静推降血钾,但患者肌酐持续升高,肾功能受损严重,血钾持续升高,随时有心跳骤停的可能。
病情危重,向家属交待病情,目前已至病情终末期,随时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表示知情。3月17日11点40分,患者出现心跳停止,给予盐酸肾上腺素静推后出现室颤,后给予盐酸多利卡因静推后,患者心律未转为窦律,后心率逐渐下降,于11点55分心率0次/分,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脉氧测不出,心电图一线,宣布临床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供司法鉴定申请,请求鉴定事项为
1、医院在成某某医疗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2、医院过错与成某某死亡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过错责任程度?,本院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该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了终止鉴定函,以超出其中心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终止鉴定。
同年6月25日,原告再次提交鉴定申请,请求鉴定项目为1、该医院对成某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2013年12月15日、12月19日该院对患者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及撤呼吸机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期间两次给患者注入力月西等镇静剂,是否符合医疗常规?
。
原告和被告经协商一致选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该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了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大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成某某的诊疗有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2、2013年12月15日、12月19日,大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及撤呼吸机符合医疗常规,期间两次给予力月西符合医疗常规。
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书面异议,原告称,1、被告对患者气管切开是否存在过度医疗;2、呼吸机的使用是否存在过度医疗,3、使用“咪达挫仑”镇静剂是否合理,剂量是否合规;
4、在2013年12月16日之前,患者病情好转并持续数天脱离呼吸机,患者及家属要求回病房治疗,被告以未脱机为由,故意延迟转出,并注射“咪达挫仑”,是否为过度医疗;
5、鉴定机构如何评价被告要求患者书写保证书的过错问题;6、对镇静剂药物的应用与佩戴呼吸机是否存在时间上的矛盾,是否符合医疗常规;
7、判断呼吸衰竭的两个重要指标即氧饱和度和PH值,而被告对PH值不加判断,也未治疗,即使用了3毫克的咪达挫仑,并转病房是否符合常规;
8、被告的病案记载存在多次记载矛盾,鉴定机构如何评判;9、被告在患者病情好转的情况下为患者注射“白蛋白”和血浆,造成病情加重,被告是如何诊断的;
10、2013年11月17日至12月3日持续使用“咪达挫仑”依据是否充足;11、被告病案称佩戴呼吸机和撤呼吸机由于患者不配合和紧张而使用了镇静剂,而有时上呼吸机和撤呼吸机未使用镇静剂,鉴定机构如何解释;
12、患者长期(4个月)在重症室治疗,交叉感染,是否是病情加重致死亡的原因之一;13、患者多次在病情好转、体温正常,突然体温升高、发热,鉴定人员如何解释;
原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本院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同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
2016年3月2日,该鉴定中心为本院出具了函件(北天<2016函字第053号),综合回复如下:
1、对于清醒aecopd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应首选无创机械通气治疗,如无效或不能耐受再行有创机械通气。
医方对于是否行气管切开应用指征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失;
2、被鉴定人由病房转入icu后,医方应进行充分评估其上机指征和脱机指征,选择无创-有创-无创机械通气序贯脱机治疗,医方在脱机反复时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失;
3、在高龄慢阻肺病变患者脱机后同时使用2种笨二氮卓类药物应极为慎重,不符合诊疗常规。在医方医嘱中见阿普唑仑连用了三天,而在阿普唑仑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在严重慢性阻塞性疾病患者禁用,医方使用阿普唑仑违反医疗常规;
4、至于被鉴定人写的保证书是医生和患者之间个人事情,不属于法医鉴定范围,但让患者本人自己写保证书不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定即诊疗常规;
5、在医方的病程记录中有明显的多次书写相矛盾(如:2013年12月12日病危通知书与12月11日出院情况相互矛盾)。
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补充鉴定事项为
1、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程度如何?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再次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补充鉴定。同年4月6日,该中心作出了北天司鉴定(2015)临鉴字第1462号补充鉴定意见。该补充意见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成某某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入住综合科,在住院4天后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但神志清晰,因急需做无创通气治疗于当天转入ICU,但从13:30分转入至19:00ICU一直未采用无创通气治疗,仅给予面罩吸氧(医嘱中记载),但护士执行医嘱为鼻导管吸氧(护士当天记录单),直至19点被鉴定人出现神志模糊,才给予无创通气治疗,于19:30请麻醉科气管插管行有创机械通气,这对被鉴定人的后期状况产生较大的影响。
2.被鉴定人由病房转入ICU后,医方应进行充分评估其上机指征和脱机指征,选择无创-有创-无创机械通气序贯脱机治疗,而医方选择有创-有机机械通气,对被鉴定人的病情恢复有影响。
3.医方是否进气管切开和脱机反复时与家属沟通存在不足。
4.在治疗期间,医方让被鉴定人自己写上机保证书不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定及诊疗常规。在病程记录中,医方有明显的多处书写缺陷,导致记录中有多处文字相互矛盾,如上述第1条描述的医嘱与护士记录不符,2013年12月12日病危通知书与12月11日出院情况相互矛盾。
5.在《新编临床药物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第230页明确指出严重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禁用阿普唑伦,而医方在给予米达唑伦的同时使用阿普唑伦,其不符合治疗常规,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加重有影响。
综上及结合北天司鉴定[2015]临鉴字第1462号鉴定意见,医方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病情加重及后期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全部。
鉴定意见结论为大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成某某的诊疗存在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全部。
原告对补充鉴定意见在论述和分析说明上虽有部分疑问,但认可该鉴定结论,并同意以该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不认可该结论,其中认为,该补充意见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函件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前后结论矛盾,甚至结论相反,体现了该鉴定机构不专业、不科学、不认真、不负责,更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其结论依据不足。
补充鉴定意见书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员签字,其形式不符合司法鉴定形式要求,不具有证据的价值。同意以鉴定机构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
另查,本案在二审上诉期间,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又出具了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1号《法医学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结论与北天司鉴定(2015)临鉴字第1462号补充鉴定意见一致,并记载了鉴定人员签字。
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怀疑鉴定人员的签字不是真实的,系扫描,且形式不合法。经法庭释明,被告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2017年11月7日,本院向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发送函件,要求该中心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该中心针对本院提出的问题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了回复“北天(2017)函字第0283号”。
1、参照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指南》(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15.06),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对患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两者从法律概念及性质上无区别,鉴定书中所描述的过失与委托事项相符;
2、2015年12月22日,我中心收到法院邮寄的对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我中心针对异议相关问题作出综合回复,不能理解成对(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意见书;
3、原鉴定委托事项和补充鉴定委托事项,由于两次委托鉴定事项不同,所以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同;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10.1)第二十八条:“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5.1)第三十条:“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2007年10月1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未规定补充鉴定意见书格式,故此补充鉴定并未违反鉴定程序。该补充鉴定虽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但盖有我中心章,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真是意思表示。
该问题我中心已于2016年8月25日分别给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说明,并且按照2016年5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补充鉴定意见书格式补充了一份补充鉴定意见。
原告对该中心的复函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以补充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对复函存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说明和解释只能由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而该函件不是鉴定人员出具的,而是由鉴定机构出具的,加盖的是鉴定中心印章,故不具有合法性。
只有2015年10月27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才与本案有关联性,是真实、合法的,其他函件均不具有证明效力。
原告对此认为,被告引用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而涉案的函件及补充鉴定意见都是在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实施之前发生的,应当引用之前的法律规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供的涉案病案进行了复印和交换,且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后果;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其医务人员持有合法执业证书,患者成某某在被告处进行治疗救治,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并有效。
现患者已死亡,损害后果已发生。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是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向法庭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成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在本院最后两次开庭审理时经法庭释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原告在审理中申请司法鉴定并申请补充鉴定。关于司法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问题,系双方的最主要争议焦点,也是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
本院对此认为,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即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了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虽然双方对其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异议,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效力,故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补充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补充鉴定事项为1、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程度如何?同年4月6日,该中心作出了北天司鉴定(2015)临鉴字第1462号补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结论为大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成某某的诊疗存在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全部。
虽然被告对补充鉴定意见存有众多异议,其中认为鉴定人员系虚假签字,但经法庭释明被告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故无证据证明该补充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
其二被告提出补充意见形式不合法问题,因被告适用现行的《司法鉴定通则》,而补充鉴定意见的制作系现行通则之前,故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由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之处,本院发函该鉴定中心,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该中心已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过失鉴定”与“过错鉴定”从法律概念及性质上无区别;
同时认为由于两次委托鉴定事项不同,所以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同,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虽然被告对该回复存有异议,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鉴定意见系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且经释明被告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应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现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对抗上述鉴定意见的结论,故该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患者成某某死亡后果与被告的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全部,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元问题,当事人如何主张权益享有自由处分权利,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请求数额应认定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本院无权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且该请求非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人民币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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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个报告你的当地律师就可以轻松的代理你的案件了。因为我得报告就是起诉书和鉴定陈述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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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作用不大。
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
但这些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
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
【摘要】李某某因孕38+4周,入院后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转天,患者下床时出现头晕、心慌,诊断为肺栓塞,抢救无效后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医方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2019年4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赔偿114340.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剖宫产,肺栓塞一.引言产妇剖宫产后肺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原告亲属韩某清因哮病入住x结合医院,入院当天,原告从x结合医院聘请了x公司的护工对韩某清进行护理。1月20日起,韩某清病情突然恶化,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后经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韩某清曾于1月19日晚欲起身,呼叫护工但护工未响应,后韩某清不得不自行起身,导致摔倒,摔倒后同病房病友将其扶起。该情形发生后,护工未向家属报告,同时x结合医院未及时发现韩某清曾出现摔倒情况,亦
【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
【原告诉求】2019年10月17日,患者姜某某因“膀胱占位病变”至被告处诊疗,经相关检查后,于24日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病情平稳。10月27日14时许,患者因“喉咙有痰、呼吸不畅”,至16时40分许,未见医生到场抢救,也未能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8时4分死亡。
是否放弃治疗以医生意见为准,若是医生建议放弃治疗的话,可以。
这种情况 医生可以根据情况 确定的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二十类重大疾病,包括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等等。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大连医疗机构驾驶人体检服务站一览表业务范围:驾驶人体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序号辖区医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西岗区民权街驾驶人体检站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43号沙河口区马栏子驾驶人体检站大连市沙河口区祥溢园64号甘井子区迎客路驾驶人体检站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7号甘井子区姚家驾驶人体检站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北路39号瓦房店市瓦房店市中医医院瓦房店市西长春路汽校第二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普兰店市普兰店市中
【城镇居民】起付标准:1、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500、300;2、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300、200、100;3、低保人员报销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均为100;报销比例:1、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5%、80%;2、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70%、80%、85%;3、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医疗过错的认定是:1、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3、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序号市内四区序号县市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普兰店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普兰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医医院普兰店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复州湾盐场医院(大连市盐化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瓦房店中心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瓦房店轴承医院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纺织集团瓦房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大连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医院现场报销)①入院时:有医保的患者,凭身份证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然后到病房住院。②出院时:医生安排患者出院,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2、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医院医保办直接报销)①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②出院时:医生安排出院,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
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50%;(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55%;(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60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文怎么写医疗过错技术鉴定陈述材料范本患者:王某某。女,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xx市人,住xx市xx街x组。xx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医疗机构:xx市第x人民医院(原xx医院)鉴定申请人对申请鉴定事项陈述如下:一、事实经过xxxx年x月x日患者王某某因有两颗下牙缺失到tt市第三人民医院牙科门诊求诊并要求镶复,咨询委员会医生何*生因认识王某某,就直接施治,并建议王某某镶装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