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近几年来刑法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但在当下,一概承认所谓婚内强奸或许还为时尚早,需要区别对待。
(1)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首先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关系,丈夫行为的违法性就明显降低,不应对丈夫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丈夫也没有犯强奸罪的故意。
其次,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罪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
最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如果将婚烟关系正常持续期间的所谓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2)将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判决
但是,以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是否分居为标准,决定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还缺乏合理根据。例如,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也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而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也可能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而长期分居。更为重要的是,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仍然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共同生活期间的婚烟性质完全相同。
对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所以,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也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妻子告诉或者自诉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必认定为强奸罪。
(3)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这是因为,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的决定权、不公开从事性交的决定权,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当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时,有理由对丈夫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丈夫强奸妻子是强奸罪,婚内强奸行为只要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属于强奸罪,但是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关系,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有所考虑,但是不能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丈夫在婚内强妍妻子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对象女性,即使是配偶,如果在违背配偶意愿的情况下实施强奸行为,都属于强奸罪。这种违背意愿指的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其不能反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曾经是恋人、情人、同居关系等,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经历进行全面分析,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分析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引发暴力行为的原因,判断该暴力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从案发经过进行分析判断。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会选择不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要分析判断是事后反悔、被家
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曾经是恋人、情人、同居关系等,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经历进行全面分析,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分析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引发暴力行为的原因,判断该暴力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从案发经过进行分析判断。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会选择不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要分析判断是事后反悔、被家
一、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不会构成强奸罪,但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
甲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随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宾馆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甲对女青年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和甲发生性关系。部分女青年就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是子虚乌有的。这是典型的骗色行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虽然女青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毕竟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甲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赵某年纪轻轻,但是无一技之长,于是整日沉迷于网络,通过朋友了解卖淫来钱快,就从事起卖淫的勾当。 李某某通过网络和赵某联系后,双方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某某拒不支付费用,遂赵某报警,告李某某强奸。 李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不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女性能否对女性实施强制猥亵?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可以。首先,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一方面,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妇女也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害其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妇女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这是由猥亵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最后,刑法并没
夫遗弃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妻子属于患有疾病或者是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照顾的,那么,会构成遗弃罪
6月3日晚,李某上完夜班回来的路上,撞上正在路边吃烧烤的秦某。秦某看李某是独自一人,于是趁着酒后胆大,一路尾随李某至无人的小路上。秦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扑倒在路上,任由李某挣扎反抗,秦某依然强制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并威胁李某不可申张,否则要她的命。秦某是这一带有名的混混,李某很害怕,被性侵两次后。偷偷在生殖器上涂了毒,并自己服了解药。后秦某第3次实施性侵犯后,秦某毒发死亡。 针对
未满16周岁的少男强奸幼女未遂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还是会以强奸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具体会判多少年,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等综合确定。行
女子误将小偷当做丈夫,小偷是否构成强奸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子误将小偷当成丈夫时,小偷与女子发生性行为的,小偷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
2014年8月6日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了法官的争论。 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据悉,
不构成,首先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可能会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戴避孕套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具有奸淫女子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无论该男子是否戴着避孕套。 相关法律可参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2014年8月6日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了法官的争论。 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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