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色,通俗来说,就是指使用花言巧语、美好生活的憧憬、浪漫的爱情、可期的未来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性关系的发生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的行为。
在当前法律规定中,除了采取灌酒、迷奸及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只要骗色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女性,性关系的发生得到女性的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
例如下列几种情形:
一、博导骗色女学生
2014年,某大学的博导被指控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的新闻事件。有评论指出,教授看上学生的身体,学生看上教授的职权,双方心知肚明、相互利用,这是赤裸裸互相交易,而且还是很公平的交易。
不管最终教授有没有实现诺言,教授都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不属于强奸。
如果教授最终没有实现诺言,只是单方占了便宜,充其量是骗色,不是强奸。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非暴力性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是被害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二、被骗财骗色,不能控告强奸,只能控告诈骗
在女青年吴某被骗案中,男青年李某是已婚人士,但是谎称自己未婚,追求被害人吴某,在一段时间追求后,两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发生多次性关系。
几年后才发现,原来李某早就成家立业,女青年被欺骗感情,被骗色。此时,女青年能不能去公安局控告男青年李某强奸罪呢?
答案是不能。李某就这样逍遥法外了?
当然不是,刑法四百多条,总有一条能搞定他。例如诈骗罪。如果两人在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男青年以父母病危、投资公司、遭到诈骗甚至绑架等各种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钱款,后与吴某分手,并写了欠条,一直未还款。
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诈骗罪。
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可以控告涉嫌重婚罪。这种极端的情形是,骗色骗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程度。如果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那么已婚的男青年李某就涉嫌重婚罪,吴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潜规则发生关系
甲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随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宾馆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甲对女青年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和甲发生性关系。
部分女青年就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
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是子虚乌有的。这是典型的骗色行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虽然女青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毕竟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甲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说到底,这是骗色,并不是强奸。
四、以虚假包养承诺骗色
某女子正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没有着落。正好一个男性看起来像个大款,跟女子承诺,定期提供给她生活费,让她一辈子生活衣食无忧,成为他的女人。
女子考虑正在失业,生活没有着落,就全当挣钱。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还是跟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跑路,没有实现包养承诺。
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其实,女子对于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的、同意的,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子意愿,不构成强奸罪。
五、骗色不构成犯罪的根源在于:女性的同意是真实的
不管男性为了骗色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手段,说了多少箩筐谎言和甜言蜜语,只要女性意识到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同意。
那么,这就是骗色,而不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还有哪些情形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呢?
1、骗色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种情况不论女方是否情愿,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以强奸罪论。
2、同时诱骗两人以上集体淫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中指出“卖淫嫖娟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骗色,通俗来说,就是指使用花言巧语、美好生活的憧憬、浪漫的爱情、可期的未来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性关系的发生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的行为。在当前法律规定中,除了采取灌酒、迷奸及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只要骗色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女性,性关系的发生得到女性的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例如下列几种情形:一、博导骗色女学生2014年,某大学的博导被指控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
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说明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改变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的情况,国家实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希望通过冷静期可以好好冷静一下,保持家庭的完整。 但是如果在冷静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了矛盾,并且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被判强奸罪呢?家理律所为呢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是说丈夫强奸妻子就可以免除责任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丈夫,在没有依据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如果双方自愿则不违法,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则可能涉嫌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
要根据该少女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n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n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
一、如果和不满14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算。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者,无论幼女自愿与否均构成犯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强奸罪的
17岁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如果双方是自愿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通过暴力的威胁、强迫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不管是否自愿,都会构成强奸罪,按强奸罪处罚。一、男女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吗在男女双方自愿且已满16周岁的条件下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我国法律以14周岁作为区分是否幼女的年龄段,满14周岁,即不再属于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在这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出于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行为人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出于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在性侵幼女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出罪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抗辩理由,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理论及实务上均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
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的,也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奸淫幼女,将从重处罚。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之内从重处罚。如果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随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宾馆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甲对女青年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和甲发生性关系。部分女青年就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是子虚乌有的。这是典型的骗色行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虽然女青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毕竟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甲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1、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养女不满十四周岁,那么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如果养女已满十四周岁,违背对方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属于强奸。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
法律分析:鉴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缺乏性自主意识,法律规定与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此种情形存有例外。若行为实施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仅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并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
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曾经是恋人、情人、同居关系等,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经历进行全面分析,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分析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引发暴力行为的原因,判断该暴力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从案发经过进行分析判断。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会选择不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要分析判断是事后反悔、被家
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曾经是恋人、情人、同居关系等,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经历进行全面分析,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分析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引发暴力行为的原因,判断该暴力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从案发经过进行分析判断。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会选择不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要分析判断是事后反悔、被家
智障女性没有自主的行为能力,就包括没有性自主权,没有自主的性意志。与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因为她没有性自主权,没有自主的性意志,所以,任何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侵犯了她的性自主权,属于违背其性意志的行为,就是强奸。
这个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涉嫌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