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71号
案情:被害人韦某甲(1998年2月22日生)系先天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亦不能正确表达。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媒人介绍把韦某甲领回家作媳妇。
至2014年3月26日,张某某与韦某甲发生两次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侵害妇女为未成年人、痴呆弱智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媒人将被害人领回家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其进行照料。同居过程中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应与其他强奸妇女的行为相区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下文观点:对于实践中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那些以奸淫为目的的,才可依刑法、《解答》、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强奸罪论处;
而对于那些不以奸淫为目的的,应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残疾人保障法、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并依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的性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量刑研究中心主任)、谷君(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原载于《人民法院报》
将流浪的智障女(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带回家并与之同居生活等之类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否有损智障女的合法权益?
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初探。
我国自1980年刑法就对强奸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首次对“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定性”作出明确解答或规定的,分别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明确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以及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其中明确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
也正是基于以上《解答》和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予以刑事追诉。
诚然,基于以上规定和《解答》,对于那些具有奸淫主观意图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予以刑事追诉,应是正确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而对于那些不以奸淫为目的且是作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下简称“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也一律以强奸罪予以刑事追诉,应是简单片面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一、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带来司法上的悖论
综观实践中的同类案例,司法上的一般做法是以涉强奸罪对行为人予以刑事追究(以强奸罪判处刑罚处罚或免予刑罚处罚),并将已育子女强行送社会福利机构等抚养。
对于如此做法,至少带来两个悖论:一是一个原本稳定幸福的家庭被司法强行无情拆散,并带来一系列诸如智障女呵护、子女抚养等的社会问题;
二是如若为避免第一个悖论而让行为人被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免刑)后回归家庭生活,则此后是否还要再次对其以强奸罪予以刑事追诉?
此等之悖论,其实不是立法有问题,而是司法者简单片面地理解和适用了相关法律和解释。
二、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在主观上需以奸淫为目的。正因为此,一方面,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存在夫妻间的强奸问题;
另一方面,那些以奸淫为目的实施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要以强奸罪论处。
具体到在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上,虽然《解答》没有明示其奸淫的主观要件要素要求,但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
因此,根据法律,只有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被认定为强奸罪;对于那些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作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因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认为是犯罪
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刑法评价,其有无和程度取决于刑法的相关规定。综观我国的立法体系,关于能否与智障女结婚等同居生活的明确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据现行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七条)。对于何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解答》及实践中的认识,只有那些“程度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和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才属于以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此,只有与“程度严重”(重度)智障女结婚的行为才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这个行为不能当然地认定为犯罪。其一,现行婚姻法将重婚、虐待、遗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即“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而对于那些被禁止的与智障女结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二,基于家庭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以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不宜将那些被禁止的与智障女结婚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不仅是对于那些婚后妻子因患病等而成为重度智障女的情形,既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禁止他们间的性行为,而且对于那些被禁止的与智障女结婚行为,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并非当然被强制解除,而是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仅对于那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
综上,与智障女结婚及其同居性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如此,基于刑法总分则的内在关系原理,也即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及其罪刑法定坚守,并非是盲人摸象式片面适用刑法的某个(些)规定,而是需基于个案具体案情而适用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在内的所有相关刑法规定,对于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因不具有刑法总则上要求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仅依刑法分则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而认定为犯罪。
四、与智障女同居的性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又基于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的规定(第三条)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虽然智障女因其“智障”而其某些权利在客观上受到行使上的限制,但残疾人保障法关于“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的规定意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和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让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而不是简单片面地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事实上,将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貌似只是在惩处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者,可实际上因简单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损害了智障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并背离了刑法的存在价值以及《决定》的要求。
综上,对于实践中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那些以奸淫为目的的,才可依刑法、《解答》、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强奸罪论处;
而对于那些不以奸淫为目的的,应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残疾人保障法、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并依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将流浪的智障女(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带回家并与之同居生活等之类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否有损智障女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初探。 我国自1980年刑法就对强奸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首次对“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定性”
一、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该如何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2、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其实施强奸行为,则构成强奸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则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
智障女性没有自主的行为能力,就包括没有性自主权,没有自主的性意志。与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因为她没有性自主权,没有自主的性意志,所以,任何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侵犯了她的性自主权,属于违背其性意志的行为,就是强奸。
如果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超过十四周岁并且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确定女孩真实年龄,如果女孩超过14周岁,并且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强制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认定为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拓展回答: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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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结婚的人发生了婚外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1、单纯的婚外性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上升到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时,就会触犯相关法律,受到惩罚。婚外性行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发生关系的两性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有什么不同1、着眼点不同。婚姻的成立着
以强奸罪告,胜诉的可能性小。理由如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迫,不构成强奸罪;虽未成年,但女方已满14周岁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智障妇女的性权利性自由不容剥夺,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不必然构成强奸罪 ---------孙翔律师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如何认定强奸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要结合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构成具体分析。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
建议及时报警,涉嫌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
以下三种同居,就是违法犯罪的: 1、与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根据法律,若是与已婚者以夫妻的名义来同居,则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 2、与军人配偶同居。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在同居,只要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出轨就是违法犯罪了。 3、与未成年人同居。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同居是违法的,尤其是当对方未年满14周岁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在明知对方未满14岁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同居的,不管对方是否自愿,
与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具体需根据证据情况确定
非法同居的行为一般不违法,但如果当事人是在有配偶的状态下,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生活的,那么当事人就会因构成重婚罪,而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和16岁女孩发生性行为,如果女孩是自愿的不犯法;如果女孩不是自愿的犯法,构成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好,您的这个行为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