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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量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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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量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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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量责任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

缺陷责任期,即是指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工程项目所存在质量缺陷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间。

缺陷责任期,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算,依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时间终止。但如概念中所述,一般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时期。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同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都有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如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至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则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质量保修期的开始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依据不同工程部位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实际上是包括缺陷责任期在内的,对于项目工程进行更漫长质量保证的保障期限。

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责任?

无论在缺陷责任期内还是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都将涉及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但在实务中,由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由于相关活动主体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仔细研读,不少人将“质量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责任”混淆,如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般。

从整体上来看,施工单位对于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都负有保修责任,但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就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项目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即质量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造成谁负责。

即便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相应的质量缺陷应先履行维修义务,但维修所需要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这里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项目质量缺陷责任的追溯与实际修复义务的履行。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商事先已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旦承包商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即可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缺陷责任期外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一些隐性质量缺陷的潜伏时间较长,暴露时间较晚,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工程质量缺陷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往往又不止一家,相应质量缺陷责任很难调查、取证、追溯。

最终,往往由业主自掏腰包、另寻他人进行修复。

由此可见,想要解决实务中的工程质量问题,仅凭质量保修、质量责任机制是不够的,相关部门还需建立健全、大力推动其他质量保障机制发展,切实维护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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