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衔接

问题描述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衔接
1个回答

1 .在保修期内,必然存在保修义务,可能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保修期内存在保修义务自然没有疑义,之所以说可能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

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一般都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二者重合期间,承包人既负有保修义务,也可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但在缺陷责任期届满至保修期届满这段时间,承包人仅负有保修义务;

三、对承包人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无论是否经过缺陷责任期,发包人都可以向其主张质量责任。

2 .保修期届满后,必然没有保修义务,个别情况下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免除,之所以说个别情况下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

一、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一般短于保修期(一般超过2年),故保修期届满后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也已经免除;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短于缺陷责任期,则保修期届满后依然可能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

三、依然是在承包人明知或应知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即使保修期届满,不免除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目前,已有不少法院判决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我们实务工作者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比如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川13民终306号案件中阐述:“……保修期满,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本案中,施工单位成都三建司对案涉房屋的多数内墙面抹灰、部分顶棚抹灰不满足《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鉴定所测顶棚抹灰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顶棚抹灰砂浆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已经存在,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

再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葫民终字第01068号案件中阐述:“……保修期,是指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对保修范围内的质量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并非对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