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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判决、裁定等,如何在大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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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判决、裁定等,如何在大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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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区际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适用是有国籍和地域的限制的,台湾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还是存在着区际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大某女与汪某在台湾进行离婚调解,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台湾已经解除,大在台湾或外国领域与他人结婚并不构成重婚,但因为大陆的离婚程序需其中一方将离婚调解书公证后做出裁定即可解除在大陆的婚姻关系,所以在大陆的离婚解除程序未完成之前,大与他人在大陆结婚或者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

但此事件中大与具某在韩国登记结婚,所以大概率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不能自动在内地生效,要经过内地法院认可才有法律效力。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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