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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开发票的主体和不开发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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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开发票的主体和不开发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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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时发包人不得据此拒付工程款,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也不意味着其不开具发票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付款方(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作为收款方(承包人)的税法义务,受到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约束。

如果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可能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其一为行政责任,其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承包人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发包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责令买受人限期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

民事责任根据前面分析,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上的附随义务,发包人虽然不能拒付工程款,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

对该诉求,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因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损失,例如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遭受的损失,发包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发包人事实上是有两个可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起诉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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