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建筑市场不景气的环境下,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开拓市场,寻找业务,不乏有通过第三人介绍工程,支付介绍费来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介绍费”(业内也称居间费、咨询费等)是否应该支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我个人认为,要从工程介绍费的性质来看,介绍费应该属于《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性质。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对居间人的从业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4年8月28通过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该《办法》中确实将工程中的居间人纳入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建设工程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工程居间人的资格限制,且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既然工程居间人的准入门槛无限制,就要探讨居间的内容。我认为应该从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项目来区分。如果工程为非招投标工程,那么,该居间行为就合理合法,应该支付。
如果该工程为招投标工程,就比较复杂。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虽然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保障公平公正,但在招投标的中间环节中介绍居间斡旋也在发挥巨大的作用。
如果居间人通过各种渠道让施工企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居间人的义务也就完成,施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居间费或者咨询费?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民他字第31号)指出“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
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根据1991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第三十三条“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人认为,从上述的相关规定来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工程介绍费。 但是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来看,上述禁止性规定仅适用用从事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行业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退一步说,即时该规定适用任何人,但其法律位阶属部门规章,并不能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工程介绍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但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哪些工程介绍费动辄就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5%的比例支付,明显有失公平合理的原则,该介绍费甚至已经超过了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如果按照该比例支付,势必会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介绍费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进行支持。
1设计变更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来源:大商经法律圈 文:占珺 边缘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本文
第一、肯定是业主设了一个套,你钻进去了。第二、400万元是你单位合同中包含的工程内容,业主无权再分包,属违约行为。如果执意再分包,必须与你单位协商,征得你单位同意才可以,这样的话,原合同属于自然而然作废,关键是你方需书面与业主协商,这样情况下,你方可以就上述实际未包含的项目再追加等等。这属于新合同内容。如果业主不同意,你方可以诉诸法律,主张你方的权利,使业主再分包的那家既得利益有你方一份。第三、你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提示: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受到的风险有来自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也有人为因素如出现农民工极端事件以及受政策影响如高考、领导人峰会期间停工,这就意味着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设工程领域购买相关保险就很有显得必要。律师建议建设工程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投保各项相关保险,来预防未知的风险。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具体有哪些保险?发包人需要购买哪些保险?承包人又需要购买那些保险?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一)建设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所谓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费,委托人支付报酬。传统的居间合同存在于房产方面较多。近年来,承包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迅猛发展,施工企业从工程项目信息的获得、工程招标投标的直接参与,到最后工程最后中标,招投标工作有序发展,基本上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产生了建筑工程中介市场,并且不断壮大,居间合同越来越广泛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1、建设工程中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
未开发票时发包人不得据此拒付工程款,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也不意味着其不开具发票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付款方(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作为收款方(承包人)的税法义务,受到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约束。如果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可能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其一为行政责任,其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空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
我国的工程居间费一般是:3至5个点,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即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可在工程居间合同中对工程居间服务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
1、双方之间财务发生的时间 明确双方在钱款往来发生时是否处于恋爱期间。法院一般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处于恋爱期间,一旦认定处于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2、判断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法律性质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如有无借款磋商依据、出借的款项是多少、利息多少、何时返还等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则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改制后连续工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安全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接下来具体说明:1、民事主体。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2、保证书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的流程 用地申请==>项目立项==>消防报建、防雷报建、规划报建==>验收申请==>办理产权证 工程前期:首选建设单位预先做好市场调查,看是否在此开发会有什么样的前景,随后编制可行型研究报告,规划蓝图,办理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单位招标,确立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及甲方的规划蓝图开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审批,去消防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
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情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由谁承担?施工企业的法人是主要安全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
建设工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依据是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第(一)项,结合建筑企业的经营流程,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1.第一优先级:孰早原则这里面有三个时间,开具发票时间、收款时间、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这三个时间是孰早原则,就是说哪个早就以哪个为准。这三个时间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应税行为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