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问题描述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1个回答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该规定将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已失效)规定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变更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该调整显著延长了承包人的行权时间。

此外,鉴于新旧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有着不同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新旧规定的衔接问题,即:《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实施后,对于此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该18个月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20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据此可知,对于施工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的,适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6个月期限,对于施工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18个月期限。

那么对于旧司法解释实施时成立的合同,但合同履行持续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应按照新规实施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依旧规计算是否已经届满来确定。具体而言,对于2021年1月1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①如果根据旧规,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已于2021年1月1日前届满,那么优先权行使期限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的6个月规定;

②如果按照旧规6个月的行使期限此时尚未届满,承包人则可适用新规最长18个月的期限。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