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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形成腹部切口疝,鉴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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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形成腹部切口疝,鉴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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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0年4月19日,温某因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子宫肌瘤、胆结石,在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2010年4月20日,一医院对温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第三天引流管内有大量胆汁流出,被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右副肝管漏。

    2010年4月26日,一医院对温某再次行胆囊切除术后胆汁漏副肝管漏修补手术,术后温某胆部不适,时有呕吐及反复高热。

    2010年8月,温某入住A医院肝胆外科拟行手术时查出右甲状腺占位病变,同年9月转入该院普外科行右甲状腺切除术。

    2011年3月1日,温某因频发高热伴皮肤黏膜黄染,遂入住A医院急诊科治疗,同年3月4日转入肝胆外科住院治疗,术前被诊断为:

1、肝门部胆管狭窄;

2、胆囊切除术后;

3、子宫切除术后;

4、甲状腺术后。

    2011年3月14日,A医院对温某行肝管十二指肠瘘口拆除+肝门部胆管整形+带血管蒂胃瓣修补术,术中见胆总管中段部分缺失3㎝,术后温某于2011年4月12日治愈出院。

    2011年10月10日,温某委托某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人身伤害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温某,系胆总管部分缺失,鉴定为七级伤残。

     鉴定意见:

1、患者目前腹部切口疝诊断明确;

2、患者腹部切口疝为二处,分别为右上腹部近剑凸下处(小切口疝)和右侧肋缘下切口外侧部分(巨大疝);

3、患者的二处切口疝与医方致多次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一医院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温某右侧肋缘下切口外侧部分(巨大疝)系温某在A医院行肝门部胆管狭窄术后形成,与一医院无关。

但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具体分析可知,温某二处切口疝的损伤后果,均是因一医院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造成温某胆总管部分缺失的后果延续,该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对于医方过错程度的认定,除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人身伤害鉴定意见书记载的意见外,还应当结合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病案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综合温某二处切口疝的病情及一医院所具有的上述过错情况,一医院在为温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造成其胆总管部分缺失,后温某因频发高热伴皮肤黏膜黄染,致使温某不得不实施肝门部胆管狭窄术,故一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应为全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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