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形的,股东能否以实缴期限未至而拒绝实缴出资呢?管理人应如何发起追缴出资诉讼?股东出资义务能否与股东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抵销?管理人有何履职风险?本文将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作答。一、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因企业进入破产而丧失期限利益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实行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额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在出
女职工退休时,区分女工人和女干部身份的方法: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等等
企业如果破产的话是需要去进行破产程序的处理的,这个是必须要去走的程序也是比较重要的程序,但是很多的人对于企业的破产程序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起诉破产企业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起诉破产企业的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就会中止对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待管理人税收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才恢复,所以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
可以先签订劳务合同解决
1、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仍然可以向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按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国家的退休政策规定中,并没有单独对破产企业的职工作出规定。按照相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如果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优先在清算资金中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清算资金的,可由当地酌情予以核销;由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或继续留守并继续发工资的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清算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
如果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无论产权是否已过户至个人名下,该房产应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具备房改条件而未进行房改的,可由破产管理人代替破产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如果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无论产权是否已过户至个人名下,该房产应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被宣告破
以下就是破产企业的公章法院有吗的相关回答。破产清算过程中,该公司公章还是有效的。公章由清算组进行保管,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在一些相应的文件上需要用到,所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公章还能继续使用。
如何界定医护人员的范围?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医务人员两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专业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规定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则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如果公司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清理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如果公司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会失去价值,因为一旦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而且,公司资产经清算后还要优先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业务,争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
合伙做生意股权一般是按出资比例来分配。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50米内。《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
婚后独自买房如何才能算自己的个人财产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金正祥。被告:周建龙。被告:柏老妹。原告金正祥诉被告周建龙、柏老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攀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金正祥的委托代理人潘琪、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霞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金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