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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医护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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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医护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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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医护人员的范围?

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医务人员两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专业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规定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

《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则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是指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这些人员,还应包括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

原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具体包括:

(1)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2)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3)护理人员。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护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

医疗机构内的上述人员均有可能因为其诊疗护理以及其他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属于《民法典》规制的“医务人员”,而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所谓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处理。

仅包括这些人员,还应包括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原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具体包括:

(1)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2)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3)护理人员。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护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

医疗机构内的上述人员均有可能因为其诊疗护理以及其他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属于《民法典》中规制的“医务人员”,而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所谓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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