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金正祥。
被告:周建龙。
被告:柏老妹。
原告金正祥诉被告周建龙、柏老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攀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金正祥的委托代理人潘琪、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霞明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原告金正祥的委托代理人潘琪、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正祥诉称:原告与被告周建龙双方约定被告周建龙向原告购买模板,原告依约供应模板给被告周建龙,但被告周建龙却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5年4月7日结欠原告货款438872元。
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找出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支付货款438872元;
同时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支付货款438872元并支付自起诉时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周建龙辩称:欠款是事实,因为本人的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还清,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因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所以不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被告柏老妹辩称:被告周建龙和被告柏老妹在2014年9月24日已经离婚,被告周建龙欠原告的模板货款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该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柏老妹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柏老妹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柏老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周建龙承包的工程运送模板,经结算,共结欠438872元。2015年4月7日,被告周建龙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金正祥货款人民币438872元。
如发生诉讼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由欠款人承担律师费、交通费。后被告周建龙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周建龙与被告柏老妹于2014年9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作了约定,第二条第2项:乙方(即被告周建龙)经营过程中对外享有债权约人民币2500万元,债务约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该债权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
第三条第2项:乙方在2016年5月1日前向甲方(即被告柏老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对外双方享有的债权及应承担的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双方确认,如在前列所述共同债务外还存在其他债务,则该其他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庭审中,原告陈述该欠条系从2011年开始向被告周建龙供货的货款累计形成,被告周建龙陈述该欠款所涉的工程结束于2014年9月24日前。
被告柏老妹陈述其离婚前系家庭妇女,离婚后无职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离婚协议、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被告周建龙对结欠原告货款438872元这一事实无异议且有欠条证明,双方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建龙应按照约定支付其所欠款项。
原告主张货款438872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欠条,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柏老妹是否应承担支付义务。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定该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根据被告柏老妹的陈述,其系家庭妇女,那么被告周建龙的收入即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故被告柏老妹分享了因被告周建龙经营性债务带来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债务,且根据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项双方也确认被告周建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至于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第2项及第四条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柏老妹应对该债务承担支付义务。
但被告柏老妹承担支付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柏老妹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予以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建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正祥货款438872元。
二、被告柏老妹以其在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周建龙上述应偿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建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48元,减半收取8124元,由被告周建龙、柏老妹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审判员 高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一般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承包等合同项下的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存在滥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除非是转包人或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
婚后工资是共同财产,婚前工资如果没有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为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由一方继承或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提示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
婚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儿子一方的名下,那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没有份额,离婚的时候儿媳也不能分到。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
爸爸再婚死后,如果房子是父亲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房子可以由配偶、子女、父亲的父母共同分割,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该均等;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则首先应分割出一半份额归健在的配偶,剩余的一半同父亲的其他财产一起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父亲的父母继承。但是父亲生前如果有留下遗嘱的,则要按遗嘱处理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婚前买的房婚后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房子拥有者自己付清了所有房款,房子也是登记在其名下的,那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如果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1、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2、假如只有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只指定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再离婚时要求法院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3、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名字写的是夫妻二人名字的,则算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1、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具体的情况确定的,具体如下:(1)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的部份属于共同财产;(2)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了买房,如果登记在两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把对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如果夫妻双方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一个人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
一、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卖掉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卖了并不一定就算夫妻共同财产,分两种情况:婚后再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在第一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1、婚前父母买的房子婚后不算共同财产,但是加了配偶名字的除外。2、正常情况下,婚前父母购买的房产是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对该房子依法不予分割;3、除非是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买房,婚后当事人在房本上又加了配偶名字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视为对于配偶的赠与,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
不可以的,一方再婚后,支付抚养费不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孩子的抚养费与再婚后的配偶无关,其配偶并没有义务承担抚养费,因此应当用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
问:离异时前夫留给我一套房子,在婚后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和现任老公的共同财产呢?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属于您婚前的财产。属于您婚前的这个财产呢,其实也是有一些其他的情况可能会掺杂在里头。首先,这个房子的取得时间是您在上一段婚姻过程当中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分给你肯定属于你的,再婚之前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这个房子是全款取得呢,属于您的个人财产没有问题;那么如果这个房子在你们离婚后还有
结婚前的财产婚后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后一般是归夫妻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办理按揭购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产权一方需要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与前任的房产如果离婚时协议归您所有,则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不算与现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形:1、若房产是由一方婚前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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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属于自然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对婚前房产进行了经营管理导致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
【法律分析】 离婚时对方所有的银行卡不一定能够全部查出来,全部查出来,就需要知道对方所有的银行卡账号或开户的银行支行才行。如果不知道开户行和银行账号,那查起来会很困难。毕竟调查他人的银行存款,得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且知道开户行和银行账号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则只能由法院向银行取证。离婚时经常会碰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相关的存款信息一定要弄清楚。可能有的人在有离婚打算的时候,会提前转移财产,这就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