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
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
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12-19 颁布日期:2005-12-19 文号:中办发[2005]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6-10-03 颁布日期:2006-1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28 颁布日期:2015-06-28 文号:中组发[2015]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龙峰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一、谈话对象:龙峰村主要领导、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3、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4、对党的路
为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一、谈心谈话的对象1、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2、镇机关站所正、副职;3、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干部。二、谈心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镇党委书记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镇机关中心站所负责人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 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谈心谈话记录一单位:晋中市XX局时间3月14日地点办公室156谈话人漕星汉职务事业合作部主任谈话对象汤玉泉职务书局谈话内容(要点)漕星汉:根据上级要求和我们局开展学习发展观活动计划安排,今天,我们俩谈谈心,交流一下对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汤玉泉:我先谈谈自己的感受。我入党时间不长,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来说都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过去,真还没有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9、涉及机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报告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二、报告内容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3
渠县有庆镇第一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谈话内容(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10-15 颁布日期:2003-10-15 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同志们:首先,对各位提拔和任用表示热烈的祝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良好的党风
尊敬的领导: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 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
领导干部含义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
同志们:每年都要和大家一起接受自警教育,每次都有不同的感受和体会。在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更给我们以教诲和警醒。一、权力是把“双刃剑”,务必要正确行使我们各级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干部,虽然身处不同岗位,但手中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权力。如何看待这份权力如何行使这份权力是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经常加以思考和认真对待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用的不好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一、诫勉适用范围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对其进行诫勉,并责令进行整改的行为。
诫勉谈话制度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
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