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卖淫罪实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其在刑法的条文规定中是空白罪状,实践中单纯只有引诱行为被定引诱卖淫罪的并不是特别多,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够。
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卖淫女本身也并不排斥从事卖淫职业,产生卖淫的念头是发生在引诱之前还是引诱之后,行为人是引诱心理还是推荐参考帮助心理等,争议也较多,也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梳理一下。
实务中着重考察如下几点:
第一,看被引诱者的认知能力,以及此前是否有过卖淫经历。被引诱者如果社会经验丰富,并且有过卖淫经历,那么基本上“内因”是起主导作用的,“外因”对她也是“一点就通”,就很难认定是外界行为的作用促使起产生卖淫的行为。
第二,看引诱行为与卖淫合意的节点时间。卖淫者受到引诱后,形成卖淫态度的时间节点很重要。如果受到明显引诱行为之前,卖淫者就已经有相关的认识及态度表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情况。
第三,看引诱者与被引诱者的交谈内容,是否明确提及或者暗示卖淫的内容。
实践中,诱、骗、劝是常见的引诱方式,大部分的案例都是以“来钱快”、“躺着就能赚钱”为由,利诱未成年人、幼女、失足妇女等人从事卖淫。
但要证明“引诱”这个事实,很难有客观证据,大多数都只能依靠言词证据来判断。很多时候,引诱过程中的交谈内容,往往只是短短的一两句话,且常发生在引诱者与卖淫者两人之间,很难再有其他证据证明。
卖淫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挣扎、犹豫、心理建设等等后,并不一定会再明确告诉引诱者,而是在默许的情况下从事了卖淫。这部分事实在仅有卖淫者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时,属于一对一的证据,证明引诱行为的证据是否充足,也往往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
案例一(2017)鄂0106刑初486号(节点不清)
案情及证据:
2016年3月初,褚某(已判刑)将结识的幼女金某(2002年8月9日出生)介绍给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被告人陈某。
被害人金某陈述:“褚某在溜冰场里多次跟我说没有钱用,陈某来联系客户,他来接送我,我去卖淫,这样赚钱快。我当时跟家里人闹矛盾,所以就同意了。”
褚谋的供述:“……我听到后联系了陈某,陈某同意了并且要我约金某进行面试。当天晚上,我、陈某、“小胡子”、金某四个人在司门口酒吧见了面,四个人喝了一些酒,也就是让陈某对金某进行成为卖淫女的一个面试。
陈某介绍了一下介绍卖淫的运作和收入情况,我对金某说每个人加入都要进行“试水”,指的是让陈某与金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每次试水会支付一千元钱。
喝完酒以后陈某买了单,之后陈某带着金某去司门口汉庭酒店,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支付给金某八百元钱,给了小胡子二百元钱。”
被告人陈某则始终否认自己有引诱的行为。
法院说理分析:经查,金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褚某在溜冰场里多次跟我说没有钱用,陈某来联系客户,他来接送我,我去卖淫,这样赚钱快。
我当时跟家里人闹矛盾,所以就同意了”,陈述内容提到褚某在溜冰场即开始跟金某商量卖淫的事情,而且是多次谈到这个话题,金某的态度是表示同意。
褚某因此与陈某取得联系后,相约于酒吧见面是为了“面试”,具体交谈内容有涉及卖淫流程及营利等方面,不排除陈某在此次“面试”过程中讲了“赚钱快”等鼓动之语,但陈某决定接受“面试”是为了从事卖淫的目的明确、意向清楚,即陈某态度明确在前,此事实有褚某与陈某的证言相一致。
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是陈某在此次“面试”中或者其他时间用利诱、劝服的方法使陈某同意卖淫,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陈某在与陈某见面时初始表示不愿意卖淫或者态度犹豫,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从判决的理由来看,证明卖淫者受到引诱后,形成卖淫态度的时间节点很重要。
节点清楚的案例(卖淫意图从无到有)
案号:(2016)晋0902刑初33号(因缺钱买衣服而被引诱卖淫)
付某某为了买衣服打算向被告人郭某某借钱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对付某某说你当小姐挣钱吧。付某某一开始不同意,被告人郭某某反复劝说,付某某就答应了。
被告人郭某某为防止其反悔,提出要拍付某某裸照,被告人郭某某用手机拍了五张裸照。当晚郭某某与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带付某某坐汽车到了太原建南汽车站,准备到介休卖淫。
后付某某报警,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
案号:(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39号(要求偿债引诱他人卖淫)
张某某、成某某带某某、蒋某某去游玩,十余天后,张某某、成某某商量要找路子挣钱,两人给成某某、蒋某某讲花了成某某的钱,要把钱挣回来,张某某反复对蒋某某、成某某“洗脑”,引诱她们到西安从事卖淫活动,成某某联系西安从事卖淫的场所。
……
案号:(2014)鼎刑初字第218号(假意承诺结婚引诱卖淫)
被告人石某某与彭某某系老乡关系,双方在广东省潮州市打工期间认识。2011年8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将彭某某从广东省潮州市带至本市,假意承诺攒钱一年回老家与彭某某结婚,唆使彭某某在本市桐城街道边贸宾馆二楼王某某经营的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时,得款用于共同开支。
2013年10月18日晚,彭某某因经济、结婚等事宜与被告人石某某争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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