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成立公司时是认缴出资,但公司正常运营需要资金,这时股东就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使用。
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以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债转股的增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抵消出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
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 (2)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
二、财务上,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可以转为实收资本。 股东往来备注为一般往来或者借款的情况,备注为借款的肯定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
而没有备注或者备注往来的,这个时候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股东把一般往来转为实收资本,解决办法两种: 方法一:股东出具说明函,说明股东某一时间的某些款项是用作对公司的投资款的,进行详细说明,并签署确认函;
股东会上进行追认,即其他股东同意某些款项是投资款的追认;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复核验证; 方法二:公司可以将钱先返还给股东,股东重新打款并备注为投资款;
若公司无现金返还,则股东只能先打款公司,公司再返还给股东,完成瑕疵出资的置换。 (2)、虽然打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且超过章程规定期限后计作的其他应付款。
一般来说,超过章程期限,可以延长章程修改期限;若不修改,也可以,上市的时候如实披露改问题也可以,不构成障碍的。
此时转为实收资本没啥问题。 (3)、虽然备注了投资款,但打款人与股东名称不一致时记作的其他应付款。 最好的办法是,公司把钱返还给打款人,再让真实股东把投资款打给公司。
另外一种,无需返还,只能是再打款人与股东签订协议,同时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即可转为实收资本。 综上,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增资。
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
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款怎么认定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公司会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款,依据出资证明书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下列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1、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出资瑕疵。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
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
在公司破产中,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不仅丧失对破产企业抵押物的优先权,而且还要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相当于用钱打水漂后又引来了精准制导。 在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可以针对部分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还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他部分债权为劣后债权,从而增加自身受偿的比例。 破产企业股东向公司的借款就是被认定为劣后债权的重灾区,如果公司选择过于
参考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91执异57号判决书 针对对被执行人圣天美达公司的追加,本院认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在公司注册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一般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在起诉的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比如经常代公司代收代付,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等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行为,此时,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东,列为
将股东向公司的汇款定性为投资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公司会计账册中将出资和借款分别建账,并将股东汇款登记为“其他应付款”的,不宜认定为投资款。在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上看,各股东之间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在正式汇款前,股东之间需要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若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情形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股东向公司借款合法,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但是股东通过借款来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县财政局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A县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帮助A县财政局提起执行异议,在A县财政局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成功改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对方再审申请。此案胜诉,代理律师成功为A县财政局避免了2亿多的财产被执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最高法
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股东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股东,而是执行公司,例如处罚款的,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对公司行政处罚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
员工领失业保险对公司一般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员工领取失业保险也即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双方不会互相影响。但是员工领取失业保险的前提之一是原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失业保险。
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能从工资中扣除的,前提是员工逾期还款或者拒绝偿还的情况,如果公司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是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即可。员工向公司借款需要提供担保的,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一、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能从工资中扣除吗 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能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借用人单位的款项,是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债务,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员工从解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中偿还。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以是否必要为考量的依据,不存在有利还是有害一说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社保稽查对公司的影响如下: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稽查是没有影响的。2、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公司劳动仲裁败诉之后的后果:1、企业败诉后,通常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因为劳动仲裁案件基本上与经济有关,裁决结果会涉及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员工对当月领取的工资有异议,应在工资到账之日起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咨询,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内容,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后给予回复。如果对单位答复不服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