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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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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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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成立公司时是认缴出资,但公司正常运营需要资金,这时股东就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使用。

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以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债转股的增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抵消出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

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   (2)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

   二、财务上,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可以转为实收资本。   股东往来备注为一般往来或者借款的情况,备注为借款的肯定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

而没有备注或者备注往来的,这个时候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股东把一般往来转为实收资本,解决办法两种:   方法一:股东出具说明函,说明股东某一时间的某些款项是用作对公司的投资款的,进行详细说明,并签署确认函;

股东会上进行追认,即其他股东同意某些款项是投资款的追认;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复核验证;   方法二:公司可以将钱先返还给股东,股东重新打款并备注为投资款;

若公司无现金返还,则股东只能先打款公司,公司再返还给股东,完成瑕疵出资的置换。   (2)、虽然打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且超过章程规定期限后计作的其他应付款。

   一般来说,超过章程期限,可以延长章程修改期限;若不修改,也可以,上市的时候如实披露改问题也可以,不构成障碍的。

此时转为实收资本没啥问题。   (3)、虽然备注了投资款,但打款人与股东名称不一致时记作的其他应付款。   最好的办法是,公司把钱返还给打款人,再让真实股东把投资款打给公司。

另外一种,无需返还,只能是再打款人与股东签订协议,同时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即可转为实收资本。   综上,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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