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常出现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形。按照《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施工、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还是可以找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只是互相之间的合同会因为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等。
但是,实践中合法承包方有一项重要的权利,那就是针对施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这项权利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一定能享受。
1.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筑施工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在《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具体来说,就是涉案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无力偿还工程款时,合法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涉案建筑工程,并且对拍卖的价款合法承包人在第一顺位受偿,在合法承包人拿到全部的工程款本金后,剩下的拍卖款再分给发包方的其他债主,而不是像普通民事案件中,所有人平分拍卖款。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就算涉案工程被抵押给他人或银行,拍卖款也要先分给合法承包人,再给抵押人。
2. 典型案例
我们以(2022)辽06民终336号案例为例子,来为读者们讲解法院是否支持合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8年4月,A、B两公司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就施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标、违约责任等等进行了约定。
此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施工,B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40万元,尚欠工程款241万多元。同时,涉案工程已交复入住并且有验收合格报告。
由于B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A公司无奈下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支付未发工程款241万多元以及利息,如果还不起那就涉案工程小区,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定的情形,所以改判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本案中A公司能最终被法院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在于A、B公司都有资质,而且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涉案小区被拍卖,A公司可以从小区拍卖款中优先拿到属于自己的241万。
3. 挂靠、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一定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并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导致,如果涉案工程被抵押给他人,实际施工方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工程款。
目前,挂靠、非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最高院的案例中也有两种观点,(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从字面看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
以(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案件和(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案件为例,最高院又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
一、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吗1、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 采取
本文小编以自身参与的破产重整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申报程序与审查程序、受偿范围及清偿顺位等四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大致持以下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1]。留置权说认为,当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
1、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
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可以申请预抵押登记的,而抵押权一般是自办理登记后生效。所以预抵押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且存在多个债权人,多个债权人就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申请了查封,而其它没有查封或者查封在后的债权人却不同意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以下简称“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那么,首封债权人到底能否优先受偿呢?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
1、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2、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的规定,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
1.用工一方不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多个债权人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都没有担保的,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优先受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
一、预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吗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一、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是什么工程款优先受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1)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2)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1)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2)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 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最新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项权利。因此,本案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索引《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争议焦点实际施工
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
有期限限制。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2、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3、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