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任何企业都可提出申诉
《贸易壁垒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共有16条,主要涉及:规则目的;定义;申诉类型;申诉程序;咨询程序;调查程序;文件机密性;证据;调查程序的终止与暂停;共同贸易政策的使用;决策程序;咨询委员会程序;一般规定与实施。
该规则主要目的是消除第三国采取或维持的贸易壁垒。这些贸易壁垒或对欧盟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或因它的存在对欧盟工业造成损失,而且国际贸易规则或双边协议给予受影响方(即欧盟)对采取贸易壁垒方的应对权。
在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时,申诉方可以是代表欧盟企业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或企业协会;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对欧盟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则申诉方可以是代表欧盟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任一欧盟企业或企业协会;此外,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成员国也可直接向欧委会提交申诉。
因此申诉方共有三层,欧盟企业、欧盟工业和成员国。
申诉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申诉应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受第三国贸易壁垒影响的货物或服务的定义和申诉方的情况;
2.第三国贸易壁垒存在的证据;
3.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欧盟有反应权的理由;
4.第三国贸易壁垒对申诉方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害,包括损害威胁的证据。
申诉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欧委会,然后由欧委会散发到成员国并与根据该规则成立的咨询委员会磋商。欧委会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天内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
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后,欧委会将在《官方公报》C系列上公布调查公告,简述案情并请相关利益方提供材料。同时欧委会还将通知当事国,适当时与之进行磋商,并听取各利益方的意见。
调查应在5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再延长两个月。调查结束后,应作出调查报告,提交成员国和咨询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申诉和调查活动的介绍;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描述;对涉及商品或服务在欧盟和第三国经贸背景分析;对第三国做法的客观分析;对第三国做法的法律分析;对第三国做法对他国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检查或对欧盟市场造成损害的检查;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经济的影响;结论和建议的行动。
消除别国贸易壁垒的方法
《贸易壁垒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消除第三国贸易壁垒,取得此目的是方法有:
1.迫使第三国主动采取措施取消贸易壁垒。在此种情况下,欧盟就不再采取措施,调查程序可以暂停或终止,但欧委会将检查第三国是否认真遵守承诺;
2.欧盟与第三国达成协议。在调查结束或任何时候,如果欧盟认为取消第三国贸易壁垒的最佳办法是与第三国达成协议,且此协议将实质性改变欧盟与第三国的权利时,暂停调查,进入谈判阶段,谈判工作需根据《欧盟条约》第133条的规定进行并达成协议;
3.通过引入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在前两种方式均不能达到使第三国取消贸易壁垒的情况下,欧盟将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此种情况下,欧盟也倾向于通过双边磋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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