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经济主体的行为除了诚实、信用外,还应接受法律的调整,按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经济交易。
经济主体缺乏诚信,将正常经济往来,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至法院日渐增多。但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具体明确,导致不当得利诉求被法律人日益边缘化,也成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鸡肋。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一方系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获得不当利益,主要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其中因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行为即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二)给付型不当得利,指一方受领他方的给付缺少法律上的原因,即基于给付而获得的不当得利;通常情况下,给付目的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单方法律行为中,给付目的由给付者一方决定,给付者的给付目的就是给付行为的原因,在给付欠缺原因时,另一方获得的给付也就满足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成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货变动。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几大要件:一方获得利益;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获得利益一方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二)一方获益一方获得利益是确认不当得利成立的首要要件,此处的利益是指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但不包括人身性权益。获益的种类可有以下几种:(1)财产权的取得。任何权利具有财产价格的,都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这里包括并不限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2)占有或登记。此处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例如有实务案例判定,被告无合法根据占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并拒不支付租金,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当得利。(3)债务消灭。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也属于获益。例如,原告计划用于缴纳税款的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拨用于偿还被告的信用卡欠款,被告原本应当偿还的欠款不用偿还,被告属于不当得利。(4)劳务、物的使用利益。(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按照传统的理论,受损方遭受损害要与受益人获益具有因果关系。而按照新的理论,以给付关系取代致他人受损害。这里的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不当得利中强调的是得利是由于给付,而给付又有特定目的。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受利益,即为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并不在于填补损害,而是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三)没有法律根据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要素,受益人之所以不能永久保持其所获利益,就在于其利益的取得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根据,即欠缺给付目的。
三、原告(受害人)应对没有法律根据承担证明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由于对该要件的证明直接影响到不当得利成立与否的认定,故对该问题的厘清对于审理不当得利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来举证:(1)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总体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既然主张被告系不当得利,就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从待证事实的举证可能性看,消极事实并非不可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并非全部为消极事实,也存在积极事实,例如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形成的不当得利,原告当初进行给付的原因及事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给付目的不存在的事实均属于积极事实,原告对此举证并无障碍。即便是存在消极事实的情形,例如原告因输入号码有误而向他人手机账号存入话费,原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手机号与被告人的手机号有多位数字一致、极易混淆予以主张,可见原告并非无物可证。解决消极事实证明困难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给付欠缺法律依据这一消极事实虽应由请求人负举证责任,但不能作僵化理解,除由请求人负初步举证责任,还应结合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完成情况予以认定。(3)从财产权安定性的角度看,在变动原因合理性被推翻前,对受益人的利益,应有静的安全保障。不当得利诉讼其实是对已发生给付行为的一种撤销,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对以往交易往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扰动,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来督促原告谨慎起诉。假若由作为被告的受益人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只需起诉,被告就被拉入诉讼并且要担负起举证不能即败诉的重责,如此之低的诉讼成本极易导致原告滥诉,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危害。因此,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上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遭受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四、被告(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被告(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资料、信息资料或者进行诉讼上的证明负有特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被告(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的法律基础(1)《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包含了真实陈述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凡是当事人不真实陈述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2)《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签署保证书。据此,在请求人已对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受益人本人到庭并就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受益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3)《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亦是以诉讼上的协力义务说为理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对当事人的证明协力义务直接作出规定,但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亦可推出证明协力义务存在规范基础。(二)被告(受益人)负担证明协力义务的适用前提不负举证责任的受益人并非一概负有具体说明及提出证据材料的义务,而必须以原告(受害人)已完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初步举证责任为前提。但如果应负主张责任的原告(受害人)的主张不够具体或不具可信度的,则不在此限。关于原告(受害人)初步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特别是给付欠缺法律依据的相关证据。由于消极事实只能通过间接证明,故不宜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只要达到低度盖然性程度,即应认定请求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进而通过受益人负担证明协力义务进一步查明事实。(三)被告(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后果在被告(受益人)对受领原因进行具体陈述以后,不当得利的原告(受害人)应当集中焦点就被告(受益人)所作某特定法律原因的存在抗辩进行反驳,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被告(受益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完成情况,法院结合双方的具体陈述及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如果被告(受益人)对于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或者被告(受益人)的主张与原告(受害人)的主张已形成对抗,被告(受益人)的抗辩及反证已足以使请求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故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不当得利不成立。如果被告(受益人)对于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无法作出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或者被告(受益人)虽作出陈述甚至提供一定的证据,但其主张无法与原告(受害人)的主张形成对抗,应适用表见证明。基于客观存在的给付行为,综合原告(受害人)的举证情况及受益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完成情况,如能够依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给付欠缺法律依据有高度盖然性,应推定该事实存在。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一、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
[关健词]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依据 一、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
一、不当得利罪行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刑事犯罪,所以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如下:(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二)他方利益受损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
裁判要旨 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原告应就其主张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实其利益受损,被告因此获利且“无法律根据”,原告成初步举证后,被告可对其获利“有法律根据”进行抗辩。 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孳息损失表现为受益人占用货币期间产生的利息,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受损人对损失存有过错情形下,兼顾公平原则,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基本案情&nbs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主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的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有的是寻欢作乐;有的是寻找刺激;有的是取悦于他人。如果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则构成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案例】2007年11月8日,在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下,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超前装饰有限*司(以下简称超前公司)通过中*工商银行电汇方式误将7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浙江*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司)账户。事后两年,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汇款。2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必须要存在有使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因为本人的某种过错,造成客观上存在某种事实,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一种已经授权的假象,足以让善意第三人做出判断:行为人有代理权。 此种情况下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一、赌博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
很多人会向律师提问,对方构成了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往往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什么样的情况会认定为侵权呢?特别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请看下文的分析。 第一,侵权的构成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民法典侵权编理解和适用》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释意(第25页)载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及如何起诉 诉讼时效期限规定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
一. 不当得利的概念 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2.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
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这类案件中出现的诉讼时效及管辖权争议,应按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予以处理。鉴于支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负担,法官应当在此基础上组织后诉的事实调查。实践中,由于证明责任制度适用的难度,一些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败诉、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原告可能会赢得诉讼。针对这个问题, 建议法官在适用中坚持自由心证原则予以把握。正如李浩教授在一篇论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恶意讨薪罪这一罪名,恶意讨薪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定哪一罪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 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