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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未能查出肿瘤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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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未能查出肿瘤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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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汇编之知情同意第022号2012年6月16日,原告张某因单位体检发现乳腺结节至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治疗,超声提示“双侧乳腺增生”,病历本书写“乳内硬结,B超‘增生’、及时对症治疗、观察、复查”,2012年11月19日在第三方医院复查乳腺结节,诊断为右乳癌Ⅱb期(T2N1Mx),住院行右乳肿物冰冻+仿根治术治疗。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天津医鉴(损害)【2015】051号《医疗损害意见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在2012年6月16日前往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在现有材料中未见到接诊医师对患者的查体记录,诊疗行为不规范。

2、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2012年6月16日超声所见“双侧乳腺发射均匀,层次清楚,未见占位性病变,符合增生表现”。依据超声提示,医生给予药物治疗,并无不妥。嘱“观察及复查”,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鉴定结论为:综上分析,医方的诊疗行为虽存在不规范之处,但不能判定与患者的预后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医方诊疗行为不规范之处不能判定与患者的预后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医方存在病历不完善的过错和未尽到医疗专业人员对患者的充分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在数月之后才诊断出乳腺癌,与患者的延误诊断和延误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已构成侵权,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患者的自身疾病的特点以及合理的医疗风险,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现有材料中未见接诊医师对患者的查体记录,诊疗行为不规范,考虑诊疗规范明确要求医方书写并完善病历记录,此项属于医方过错。在对原告进行乳腺超声是后,仅在病历中嘱“观察、复查”未对其意义、时间和其他手段加以明确说明,与医方对此疾病的认知程度有关,有误导患者之嫌,有可能造成患者未能尽早进行乳腺癌的诊治,属未尽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充分告知义务。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件为原告张某状告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伤害诉讼,医疗认为被告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患者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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