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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减员不及时,造成损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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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减员不及时,造成损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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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6月,徐某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后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徐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2020年9月,徐某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通知徐某需要前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5日,某商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的损失。

某文化公司则称因徐某受过工伤,办理程序复杂,故未按时办理,其公司为徐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并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徐某在入职新公司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

某文化公司虽主张因社保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某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某办理社保减员,导致新单位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徐某相应赔偿;

同时,考虑徐某并未将已被新单位录用及如不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告知某文化公司,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自损行为,某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故应减轻某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徐某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单位月工资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徐某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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