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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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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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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草案)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零时收费拾元。

3. 其它车辆收费标准另定。

面包车

(七座以上)

年付130元/月

半年付135元/月

季付140元/月年

5元/天

轻型卡车

年付160元/月

半年付165元/月

季付170元/月年

6元/天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缴费友情提醒,无故逾期七天以上禁止车辆进入小区,逾期十五天以上收回车位另行安排。

笫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规范收费。收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存缴费凭证备查。

坚决杜绝侵占停车费和权钱交易等行为。

违规处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居委会和业委会积极支持,居民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必显成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在小区内强行逆向行驶的;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收回停车证和IC卡,停止使用固定车位或禁止车辆来访:经查确系伪造或仿冒、出售或转借停车证与IC卡的;不服从车管员与保安劝阻而多次违规停车或行驶的。

第二十八条 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侵占停车费与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清水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提交小区 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自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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