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物业管理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管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指应由住户缴纳而由物业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三)特约服务收费。指除物价部门规定有收费标准以外的个别业主(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管理费。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管理服务、环境维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修保证金。指为保证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管理机构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管理费:负责道路、庭院、楼道、电梯间的清扫、清洗、垃圾收集、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保卫费:负责住宅小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昼夜巡逻值班;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项目 内容与标准 (一) 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
一级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案件一审阶段,4000元/件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
合价经费[2001]99号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
一、房屋管理的六种模式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我国住宅小区(楼宇)的管理模式大体有以下六种:(1)以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为主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2)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3)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4)单位直管公房管理模式;(5)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6)由街道居委会、社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业主大会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或续聘)乙方为(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物业用途:______座落:______四至:______占地面积: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委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与职责 工资支付形式 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工资支付的管理 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违规的处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