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越来越多停车位就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每天回来不是在找车位就是在找车位的路上……找到车位那一刻的兴奋可以抵消掉一天的疲惫吧 产权车位买不起人防车位要考虑吗?
人防车位是什么?产权归谁所有?可以租赁买卖吗? 01
基本案情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由A公司于1999年负责开发建设,规划设计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2001年该人防工程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
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A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A公司名下。
A公司将人防车库委托给S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26个车位收取租金。 2019年,小区业委会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A公司、S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讼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理由是: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人即开发商A公司,但A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A公司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A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小区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
A公司答辩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S物业公司,并享有讼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S物业公司也表示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另查明,A公司与小区业主当年签订的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于2003年6月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地下室入口、电梯机房、水池变电配电、商场配电、住宅公设、消防监控等,以上共有建筑面积均参加了分摊。
但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参加该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属问题。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区业委会主张收回人防车库管理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区业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裁判理由 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A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讼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讼争车位,A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法官说法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利用小区人防空间为小区业主设置停车位,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但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小区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近年来关于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收益权的争论不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应属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由此可见,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由此,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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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
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
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
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案情简介】孙女士是A市幸福小区的居民,搬进该小区后,孙女士一直没有地方停车。后来开发商将小区内原本的步行街改成了停车位,并将该停车位出租给小区业主们,孙女士以每年3000元的租金承租了小区内一车位。后来孙女士打听到隔壁小区的地上停车位都是免费提供给业主停车的,于是孙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租金,被开发商的拒绝,那么该小区由步行街改建的车位到底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开发商有权利就该车位向业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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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楼顶平台到底归谁所有一、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应当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但由于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当然其也不计入分摊面积。另外,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由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然后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区的业主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意见】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物业没有权利出租人防车位给业主使用。
前言法学生找工作的时候,时常会被面试官问这样一个问题,小区的停车位权属如何划分?这也是当年物权法学习中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通过分析深圳地区各级法院对小区停车位权属划分的裁判规则,以探析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这里需要说明下本文停车位裁判规则仅限于深圳地区。因为广东省内,广州和佛山等地,停车位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权属清晰,不易发生争议。买方可以在买房的同时购买停车位,并办理停车位权属登记。但
缓刑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主要看是否计入建筑成本而确定。一般归开发商所有,但业主具有优先使用权。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与开发商还是业主签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服务合同,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了,那就不属于前期物业了,现在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服务合同,不是想收多少物业费都可以的,业主不满意,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
按要求,应该是阳历。也就是说,在相关部门第一次登记你的出生日期的时候,所问到你的出生日期,指的就是阳历。但在我们中国很多的农村地区有一种习惯,那就是在提到出生日期的时候,喜欢报阴历生日。当年你父母给你报出的生日日期,也有可能是阴历,但如果遇到的是一个粗心大意的工作人员,他(她)可能不会问你的父母这到底是阳历不是阴历,于是乎就直接填完了事。也就是说,你现在的身份证上的生日日期,很难肯定是阳历不是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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