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东莞客户咨询:
东莞某楼盘开发商自有产权停车位,因物业及开发商涉嫌为逼迫业主们高价购买停车位,规定停车位只售不租,仅对其中的100余个车位出租,其余车位上锁处理,其他业主如需租赁车位,则要等该车位承租人退出后方可承租。
开发商或物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杨律师回复:
首先,“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车位产权性质。”小区车位产权复杂,有的属于开发商所有,有的属于业主共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小区车位主要分为三种:(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2)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3)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是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类车位具有独立性与可分性,产权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原则上有权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同时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该条主要为了调整小区公共利益,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对业主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根据该条规定,若开发商以“只售不租”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开发商的行为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亦无法满足小区内业主合理的停车需求。
最后,《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有利害关系的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们进行出租。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XXX可视为该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获取该使用权或所有权,现被告XXX仅采用出售方式,限制、剥夺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该行为因与法律规定不符而应当予以调整,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XXX将小区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原告使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山西XXX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太原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晋01民终1430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审主张:
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实施阻止原告使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规划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地下车位以出租方式、按时计费方式提供给原告使用;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给原告查阅;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
被告XXX系涉案小区的开发商,被告XX物业系小区物业管理方,二被告系关联公司。2017年11月30日,原告通过与被告X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堰住宅小区(XX·某湖城)三期24幢1单元0709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46.19平方米。
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XX物业针对所购房屋签订《XX·某湖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XX物业为原告所有的XX·某湖城24幢1单元709室提供物业服务。
原告自购入该小区住房后,即在此居住、生活,但原告未购买小区内停车位,平时租用小区地下车库未出售车位及地面车位用于存放自用车辆,被告XX物业收取相应服务费,之后将费用转交被告XXX。
2018年3月起,小区取消了临时车辆停放服务,亦一并取消出租地下车库未出售车位服务,而仅保留地下车库车位出售服务,为此,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业主与二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至诉讼前,涉案小区基本恢复临时车辆停放服务,但地下车库车位仍然实行只售不租的管理办法。
为此,原告提起此次诉讼。另,小区地面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二被告建设、规划部分停车位,用于小区内临时车辆的停放。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首先,被告XXX作为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方,该车位并非占用业主共有及专有的位置,不属于业主共有及专有部分,被告XXX可视为该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获取该使用权或所有权,现被告XXX仅采用出售方式,限制、剥夺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该行为因与法律规定不符而应当予以调整,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XXX将小区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原告使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XX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对该停车位无处分权,故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二被告有权向使用者,即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询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向其公布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二被告在庭审时亦明确表示愿向原告提供以上资料供原告查阅,故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
最后,涉案小区地面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系开发商及管理方为方便小区临时出入车辆而设置的允许临时车辆停放的车位,依法属业主共有,业主有权使用该停车位,但在使用时不应影响小区消防通道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故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符合物业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临时停车,双方发生矛盾后,经协商,该服务已恢复正常,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实施阻止其使用业主共有部位规划的停车位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XXX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向原告郭某提供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供其使用;
二、被告山西XXX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公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和资料,供其查阅;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的归属,可由诉争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合某公司、XX公司强制以出售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并限制郭某车辆的通行停放,属于限制、剥夺了郭某的业主权利。故原审判决合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向郭某提供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供其使用,并无不妥。
关于原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郭某的诉求是要求合某公司、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地下车位以出租方式、按时计费方式提供给郭某使用。
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合某公司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向郭某提供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供其使用,并未超过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合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法吗,小区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1事件回顾小益是群群小区的业主,并未购买小区的停车位,平时开车都是停在小区内空置的停车位上,而小区里的空置停车位可以出租,每个月只需支付二百块停车费。但是,最近这个物业不知道基于什么原因,对小区里所有的车位只卖不租,所有没有买车位的业主,车子开进来再出去,物业都要按小时计费。小益因停车收费问题,多次与物业发生冲突,小益觉得自
对于此种情况,业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拥有车位的所有权,因此其只售不租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74条规定了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因此不合法,应当允许业主租用车位。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里的地下停车位有没有产权证1、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或物业所销售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经过批准被改为临时车位。2、一般的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不能单独进行买卖,但这种车库可以租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准建造的车库才可以申领
车位只卖不租违法。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协商约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其出售、赠与或出租都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延伸知识】地下车库的出售与出租的问题有:1.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案情:李先生居住的小区物业对车辆实行了新的管理制度,进出需要刷卡,非小区业主车辆和没有车位的业主车辆将不得入内,这导致小区许多有车的业主有家不能回。然后大家就堵在门口,三个门想进进不去,想出出不来。李先生认为,物业之所以这样做,是想卖地下车位。而开发公司则表示,地下车位只出售不出租。开发商的如此做法是否合理呢?小编和大家一起听听物业管理相关律师的解析。律师说法:物业公司是有权要求业主租赁小区内车位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原则上很多都是人防车位,没有产权的,所以是不能买卖的,租赁费用也只能归所有业主所有,你可以去当地的住建部门投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车位只卖不租违法。2、车位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售可租。
车位只售不租是违法的。对开发商只售不租,并且在没有满足业主使用的情况下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的做法,可与开发商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业主在购房前,要弄清地下车位归属,向开发商提出租车位要求,并把开发商的承诺内容写进合同中。 车位使用权多少年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2、无产权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法吗?(详细版)“我高高兴兴才接了车,小区车位从原来可卖可租变为只卖不租,停车成了大难题,城市道路不敢停怕被贴罚单,而小区保安根本不让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小区,也不准临时停靠。一问就说是开发商要求的,明明地下车位空的非常多,很对业主在小区门口闹,小区门口车辆经常堵成一片,但闹了也没用。我也没买车位,现在下班立马回家就是为了在小区周边抢车位,遇到加晚班,就只能打车回家。杨律
这是开发商的处分自由,是合法的,如果进一步咨询,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
现在大家应该都知道,车位可以出售也是可以出租的,毕竟停车位有时候还是很重要的,有自己的车位在停车的时候就会方便很多的,但是很多的时候也会出现只卖不租的情况,所以车位只卖不租去哪投诉?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车位只卖不租去哪投诉 可以到物价局或者工商局投诉。小区车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但如果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
车位只卖不租是违法的,地下产权车位,它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售可租。一、租赁车位的好处有哪些一次性投资10多万元的车位费,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压力太大。加上买车位后每月还要交管理费,即使没停车也要交。从经济角度考虑,购买一个10多万元的车位的成本回收期是需要40年左右。可是一辆车用得了40年吗?一般用15年就无法使用了.在这期间你需要更换3辆车才能值回车位票价
车位只卖不租违法。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协商约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其出售、赠与或出租都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1、车位只卖不租违法。2、车位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售可租。
车位只卖不租违法。 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协商约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其出售、赠与或出租都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1、车位只卖不租违法。2、车位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售可租。
1、车位只卖不租违法。2、车位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售可租。
关于车位只卖不租违法吗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车位只卖不租违法。 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协商约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其出售、赠与或出租都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公司不把劳动合同给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式两份的,劳动者和公司各执一份,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应该是高度吻合的,如果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强行把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那签劳动合同将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职工可直接和公司索要。
不合法。购买7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超市进行退换;超过7日,若有法定情形,可以进行退换;但是,不符法定条件,可以与超市进行协商,对所购商品进行更换或维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