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1440号
袁女士是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女士再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袁女士提出第三次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袁女士上诉称自己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愿意,无奈之下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袁女士对自己提出的第三次合同签订非自身真实意思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与公司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袁女士申请再审称,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高院认为: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高院裁定,可以推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无法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后续订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订立。
用人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二:上海中院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45号
刘某于2008年4月14日入职公司,在职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第四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10月20日期满后刘某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邮件往来讨论续签劳动合同及新岗位薪酬事宜,公司交给刘某为期1年的“协议书”,刘某对协议中的期限有异议拒绝签署,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中院认为:刘某与公司已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实际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但本案中虽然刘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签过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未就新劳动合同协议协商一致,甲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院判决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案例三:广东高院民事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号
邢某、袁某、方某等三位员工在2008年后与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提出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三员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在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例外情形下,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位员工已经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到期前已经明确表示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以第二次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三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存在不同裁判结果。
该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者,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解读时称:“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在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
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签订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默认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出现如下风险:1、 用人单位不续签,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 劳动者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3、 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合
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特殊情形,双方第三次一般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下面这则案例为你提供维权思路。2009年9月10日,王某入职广东东莞某公司,在公司中担任业务主管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
1.应该保证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不能间断 2.应该是“二次”,即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三次与原用人单位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必须是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届满终止或依法解除后,再订立了第二份劳动合同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劳动者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
【律师讲法】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不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的劳动用工方面,有99%的员工甚至有部分律师都可能不知道,公司和员工签了第二次、三次、或第N次动合同后,公司不同意与员工再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那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公司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员工又该怎么维权呢? 答案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否就续订劳动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而上海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
如果劳动者主动申请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此前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嗣后劳动者再次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的签订遵守双方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签订。风险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如果劳动者主动申请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此前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嗣后劳动者再次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的签订遵守双方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签订。风险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劳动者决定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即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不合法。如果员工要求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还应该付6个月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扩展资料:劳动者与
【案例一】中兴公司与田先生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和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2014年10月31日中兴公司出具薪资证明,载明:田先生于2004年4月入职,系我公司正式员工。2016年1月27日,中兴公司向田先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通知于2016年3月1日终止劳动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规定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条的情形,劳动者愿意续签并且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必须续签,而且还得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过这是法律规定,你最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续签,但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就不主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将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每个地区法院处理方式不太一样,如果是江苏这边的话,单位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1、劳动合同法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条、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上述规定供参考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自愿与其订立的,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符合该条款所列的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