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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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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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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自愿与其订立的,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符合该条款所列的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法条之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当劳动者主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但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又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是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我们认为,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对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并不考虑谁最先发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约签。

因此,即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订立的固定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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