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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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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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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兴公司与田先生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和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

2014年10月31日中兴公司出具薪资证明,载明:田先生于2004年4月入职,系我公司正式员工。2016年1月27日,中兴公司向田先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通知于2016年3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

田先生认为,中兴公司违法终止合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田先生2004年4月入职以来,先后与中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且田先生与中兴公司亦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兴公司应在2016年2月1日前,书面告知田先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中兴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田先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兴公司作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案例二】赵先生于2011年10月14日进入爱玛客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和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先生担任运行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南京。

2017年9月25日,爱玛客公司给赵先生发送“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的电子邮件,表明赵先生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10月13日到期,公司经研究决定不再与赵先生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9月30日,赵先生回复电子邮件,表示要和爱玛客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 年 10 月 27 日,爱玛客公司又向赵先生寄送书面的“离职交接通知函”,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终止,故请赵先生进行物品交接。

赵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于 2017 年10 月 14 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都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对于双方是否应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关键在于爱玛客公司有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一,爱玛客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爱玛客公司已向赵先生表达了“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意思表示。其二,赵先生向爱玛客公司财务人事专员回复电子邮件,表示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知赵先生应当明知爱玛客公司财务人事专员发送的“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电子邮件系爱玛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三,赵先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爱玛客公司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赵先生关于双方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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