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女士是A市幸福小区的居民,搬进该小区后,孙女士一直没有地方停车。后来开发商将小区内原本的步行街改成了停车位,并将该停车位出租给小区业主们,孙女士以每年3000元的租金承租了小区内一车位。
后来孙女士打听到隔壁小区的地上停车位都是免费提供给业主停车的,于是孙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租金,被开发商的拒绝,那么该小区由步行街改建的车位到底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
开发商有权利就该车位向业主收取租金吗?
【作者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开发商出租的是占用小区内步行街路而建设的停车位,而步行街是小区内的共有道路,所以该车位的产权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业主是享有免费在公共停车位上停车的权利的,开发商无权就地上公共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租金。
2、什么样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呢?
原有规划就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这类车位原则上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这些车位开发商可以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例如开发商一开始报批时就规划好的停车位和地下车库。
另外有些小区会存在地下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刘颜妍1570330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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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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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属于街道旁边小区,有很多门面前面都有公共车位!现在全部打桩,没有一个位子了!太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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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本律师团队是专业处理银行卡解冻的律师团队,很多人咨询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是“我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我会不会被公安机关拘留,会不会涉嫌刑事案件,产生负面影响”等等。实际上,如果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是有被采取拘留或涉刑的风险。 一、合法资金,原则上不会被拘留或涉刑从法律上来说,银行卡内资金如均系合法资金来源,均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的,无论是公安机关主动联系卡主调查,还是卡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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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效,且不可撤销。《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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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业委会未成立时,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来监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
法律分析违法占用公共区域的,归城乡规划部门管。根据相关规定,发现违法占用公共区域行为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反应,由物业出面制止,同时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整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
属于业主范围内的,由业主自己修理。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