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行破产还债。而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却不能破产还债,为保证公平受偿,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因此,企业法人已经撤销、注销、歇业,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自无再依破产程序而使其丧失主体资格的必要。
2、被执行人有多数债权人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债权人,即使资不抵债,也不发生参与分配问题。
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参与分配,是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额要求共同受偿,因此强制执行的债权和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同为金钱债权。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没有金钱可供分配,且就债权的性质而言,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不能由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4、已经开始的执行必须是终局执行
执行,按是否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偿为标准,分为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保全执行是用查封、扣押等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并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清偿,因此也就不发生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而终局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要查封、扣押,而且要拍卖、变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清偿,为保证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法律准许他们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2款规定,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被法院因执行而查封、扣押、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其他债权人可以分别受偿,没有必要参与分配。
6、其他债权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
执行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强制清偿程序,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人,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能强制实现其债权,因此也就不能参与分配。
7、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
参与分配制度也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只能做到有限的公平。执行完毕前申请的债权人之间是公平的,而执行完毕后申请的债权人就无法得到财产。
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为实现第一个债权人的债权而进行的执行程序,自执行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开始。所谓执行完毕,应以执行法院执行所得交由债权人收受时为准。
执行交付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由债务人移送到执行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无申请参与分配的理由,但如债务人还有未受清偿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则可就此财产申请参与分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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