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数额的多少均不确定,其没有申请执行的依据,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诉讼中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情】黄全平向李隆借款20200元未还,李隆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隆了解到黄全平的工资被法院执行局予以扣留,遂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分歧】对于李隆能否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数额的多少均不确定,其没有申请执行的依据,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执行规定》未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有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力。《执行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属特别法,《民诉法意见》属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与诉讼程序的目的也不同。执行程序只是一种实现权力的程序,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权力。因而,执行程序不能解决实体问题,也无权解决实体问题。因此,只有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受偿。
3、在未经诉讼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一律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困难,与执行机构的职责也不符。
4、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在本次执行中参与分配,不等于其债权就此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分配完毕后,可依据后取得的执行依据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如果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更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因为不起诉者、正在诉讼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就享有与已经付出很多代价申请执行人同样的分配权力,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该建筑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在承包人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涉及债务被处置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优先得到受偿,且只有其全额得到受偿后,才会轮到其他债权人受偿。该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三、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其四、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其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六、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随时要求还款。
婚前一方的债务婚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份《关于执
一、强制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能转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债权人有权转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一定的条件,提醒,所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经过保全的后诉讼判决的,可以先于执行
摘要: 开车时不小心撞到人,给人造成相应损失后双方没协商处理好的,受害的一方可能会去提起诉讼维权。因为被起诉后败诉将承担诉讼费等,所以如果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有些人便会想找保险人要求理赔。 根据当前的情况,第三者起诉肇事车主的的话,被起诉后又败诉了的,将直接产生诉讼费用,而对于这笔费用是否理赔,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如果投保人事先跟保险人已经做约定,要求保险人负担被起诉之后产生的
合伙企业分红的方式有:1、合伙人协商确定分红:如果中途加入时并未做分红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话,那么本着合伙自主协商的宗旨,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分红。2、按法律规定确定分红:如果没有分红约定,全体合伙人也没协商一致的,那么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的分红。3、按照合伙协议分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加入合伙时需要确定出资,出资额确定后将按该比例分红,并一起确定到合伙协议中。【法律依据】《合伙企
一、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否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1、可以申请。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二、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1、带身份证到村委会(街道办)综治办,说明来由(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综治办工作人员就会拿出
在合伙企业中的分红的分配方式:1、按照合伙协议来分红,合伙人可以按照设立企业时签订的合伙协议上的规定来分红,如果中途加入时并未做分红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话,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分红;2、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来分红。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
1、没有单位的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会有阻力。 2、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于30天以后,如果单位未发工资,或者不让你上岗,你可以提出要求发工资、要求上岗。3、可以厂找工会、或者地区工会协调。
分析师告诉大家如果按照正常要求与程序,处于按揭中的房产是无法申请抵押贷款的。但是经过一番合理和合法的程序处理之后将按揭房产进行解抵押就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了。就目前各行规定来看,很多银行都不接受为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所以按揭房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对于资金有限的房奴一族来说,此方法势必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是申请者打算个人来安排按揭房产申请抵押贷款事宜的话,那么比较
一、民法典执行局查封的房屋能否申请确权1、对于执行局查封的房屋,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房屋确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房屋确权需要什么资料1、法人应提交
一、申请人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有什么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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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专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属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
一、在诉讼中的有限公司能否注销公司在诉讼被告期间可以注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