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3岁的小张驾驶二轮电动车带着妹妹回家,在经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在车辆惯性的作用下,小张与二轮电动车被推行至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上,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小张肝右叶破裂、右踝关节骨折。由于黄某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而小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小张负事故同等责任,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先
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
自行车撞汽车责任由交警勘查现场后来认定。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学校如果存在监管不到位等过错的话,学校和该名小学生监护人(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月初离职社保一般都是由老公司缴纳的。对于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由谁来交的问题,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定,有些公司规定职工必须干完一个月,否则单位缴纳的部分也由个人来承担;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应该由原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并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不能由个人来承担。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工伤,住院费和手术费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诉讼费和保全费,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双方的胜败比例确定,不一定就是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描述:2020年7月12日5时25分许,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恒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梧桐雅苑路段因施工路面坑洼摔倒,导致高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无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头面部挫伤。2021年1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伤情属九级伤残。经查,该坑洼系由某公司施工造成。高某认为,某公
法律分析:买卖二手车需要签订合同,因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能对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在发生事故后,也能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前提,楼房漏水的原因在于下水道堵塞,也就是说,谁造成下水道堵塞,谁就因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看物业是否有责任。一般来说,小区业务和物业会签订关于定期疏通下水道的协议,如果物业按照约定定期疏通,则物业无责任。如果没有按约定疏通,则物业有责任。 其次,明确导致下水道堵塞的住户,如果不能查明,则由关联住户共同承担,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免责。法律依据:《中华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小孩子天性好动,在校园里学生在课间互相嬉戏玩闹是很常见的情形。那么,如果在打闹的过程中同学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呢? 网友咨询: 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责任谁承担? 律师解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
劳动关系存续,你是在孕期正常请假的情况下,单位应该给缴纳社保。单位负责部分由单位承担。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未成年人校内跳高摔伤 14岁的陈某为房山区某学校学生。一天,陈某参与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在训练过程中,陈某存在动作犹豫、不规范的情况,后不慎摔伤,造成手臂骨折。 陈某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监护责任,陈某在校内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应保障陈某的人身安全。现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致使陈某受伤骨折,学校应当赔偿医药费。 校方则认为,此次事件
员工上下班途中“摔伤”,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赔付责任评析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摔伤”,作为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具有劳务关系的私人雇主,依法应否承担赔付责任?近日,本律师就该法律问题进行了检索、研究和评析。本律师通过关键字“上下班途中”“摔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官网上进行检索,相关案例共计均有1000余篇。经梳理后,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员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上
约定税费由买房人负担,是绝大多数甚至可能是所有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玻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违法。税费负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违反。
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的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一般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并非一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因为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具体来讲,一般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具体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由施工单位支付。如果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
近年来,乘坐电梯事故频发,那么乘坐电梯发生事故导致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需要看具体情况,涉及到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使用者,维护者,生产者。如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等公共场所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顾客、公众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