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自创始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集中表现在对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上。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职委员的职权,对促进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和我国检察事业的进步意义重大。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立的法律基础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创始于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对专职委员的选任和职能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其后2003年,最高检修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专职委员在听取办案部门汇报案件过程中第一顺序发言人的地位。
2008年2月,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其第七条通过“另行规定”的方式,对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的职能定位进行了概括规定。
2010年,最高检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又对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人数作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步步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具体职责予以细化,2010年以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业务能力建设上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仍然失之笼统,导致专职委员制度在很多方面仍然执行不力。导致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便是对专职委员的职能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
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立必要性分析
依据相关数据,许多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形同虚设,这与其人员配备不规范、案件规模小等因素有直接关系。
那么专职委员在检察院检委会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没有,遑论职能?法治实践的发展对此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长期以来检察院检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委员一般具有较高的行政等级,因此其法律意见也往往具有较高权威。这造成的弊端,一是,主要从事行政事务会影响其研究法律问题的深入性,二是,其意见往往会影响甚至左右其他委员的意见。
从这个意义上说,专职委员的设立适应了检察委员会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促进了检察委员会人员分工更加合理,职能分工更加科学。
让一些不承担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在检察委员会中任职专职委员,专门研究和处理法律问题,对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大有裨益。
(二),设立专职委员,使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更加合理公正。检察委员会成员往往是具有行政职务的部门负责人,其参与讨论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会秉公而行,但是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当检委会决定涉及的部门利益与检委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其表达意见的公正性就会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专职委员独立性的优点就显现出来。专职委员本身不属于任何业务部门,在分析和讨论案件时,能够更加保持客观理性,其观点也更易被非专职委员所接受。
三、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定位分析
从某种程度上讲,专职委员制度代表着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本质体现。专职委员理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
下面我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实层面将专职委员的具体职能进行逻辑上的厘定。
(一),管理监督职能。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应抓好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制定和实施检察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措施,促进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并与其他委员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日常事务。
对于检委会做出的决策,专职委员有责任督促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及时向检委会反馈执行成效。对于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保证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案件审查职能。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分析的重大疑难案件,专职委员会前应充分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对案件形成一个系统的认识,并主持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定性分析。
会中讨论案件时,专职委员应形成关于案件的独立法律意见,供检委会决策时参考。
(三),业务统领职能。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为检委会提升业务水平和决策能力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上级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应时常深入下级院指导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针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指导其委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议事能力。
(四),议题提请职能。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有关检察业务的重大议题,由专职委员负责初审。专职委员主要对议事范围、议题材料完整性等事项把关,并组织人员对所提请议题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一个合理的方案。
会上讨论时,专职委员发表自己独立的处理意见,供检委会决策时参考。
(五),调查研究职能。检察委员会本身工作的业务性就比较强,专职委员更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业务优势,经常对本级院和下级院检委会工作现状调查了解,对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检察业务等问题调查研究。
对于其中形成的经典案例等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于其中业务上的败笔吸取教训,提出解决之道。
四、结语
检察委员会专业化是适应全国法治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检察委员会内部设立专职委员又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这可以有力地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
当前,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职能定位和所发挥作用方面存在显而易见的缺陷,这成为检察委员会制度发展的重大障碍。
因此,厘定专职委员的具体职责不仅会有力地推动检察事业的专业化和法治化,而且对促进中国司法独立、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会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自创始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集中表现在对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上。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职委员的职权,对促进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和我国检察事业的进步意义重大。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立的法律基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创始于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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