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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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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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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发布日期:1999.09.16

· 实施日期:1999.09.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侦查监督

·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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