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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6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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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6条规定是什么?
1个回答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

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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