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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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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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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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