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0-12 颁布日期:2009-10-12 文号:财行[2009]4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执行日期:2000-02-16 颁布日期:2000-02-16 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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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参加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可以是聘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由于编制限制,一些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与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直接联系。行政机关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向财政、编制和人事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才能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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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转让不动产应按实际转让金额的5%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分别按增值税税额的7%(或5%、1%)、3%、4%计算缴纳。
劳动者旷工的天数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或者连续旷工三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能够予以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的 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死亡的,事业单位丧葬费为该职工死亡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六倍,因公务死亡的以及离职退休的按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倍发放丧葬费。
如果一个人的家长有过犯罪记录,对他的子女一般不会有影响,只是对孩子参军、上军校、考公务员的政审有影响。政审就是对其个人及直系亲属进行政治审查,这个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