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按照员工的社保缴费年限认定,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时间的长短按照社保缴费年限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公司不续签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
法律分析:自动离职前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未缴费时间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
法律分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86年7月国家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前就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缴纳社保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被开除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确立视同缴费年限,只是看档案而已。按照你的描述,你在签合同前只是临时工,也没有缴纳养老金,所以自然不可能算你90年以前的工龄。我们国家规定,在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来看,国家普遍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四类:第一类,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企业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龄。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但是1986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叫做
82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一、什么病可以办病退办理病退与具体的疾病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劳动者符合病退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条件与劳动能力与劳动者年龄有关。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
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0,50的社保补贴就是针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40,50是指截止至2011年12月31号前,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就是最长年限五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具体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之后,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实际上,灵活就业的女性不是按照50岁退休,而是按照55岁退休。但是有一种情况也可以办理50岁退休的标准,就是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过,并且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5年以上,缴纳了个人社保达到15年以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按照50岁的标准办理退休的。 _ 但是如果你的社保从开户到退休为止,一直都是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的,只能够选择55岁退休,而50岁的时候是不能够办理退休的 _但现实中不是全国各地都是这样的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现年龄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年龄差额年限,即53周岁补缴13年,后面按年续缴至55周岁或者60周岁;如果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那就一次性补缴15年;如果此前有缴纳记录,达法定年龄后,延长5年仍旧不够15年的话,可以补缴至1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如果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如果人死了有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社保没有交满15年,人死亡了退款的话,社保局会退还其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而其中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本金和利不会退还给个人,而是直接归还给政府。社保退还只有以下三种情况: 1、是参保人身故,继承人可以领取参保人缴纳的个人部分; 2、是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情况不符合办理退休的年限,又不愿意继续交,也可以到时候将社保转到当地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中,也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是出国定居。 :《中华人
女性缴纳社保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对于男性来说比女性多了十年的宽限期,男性超过45周岁就过了缴纳社保的年纪了。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退休年龄已经有所变化,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性一般来说是50周岁,一些特殊科研工作的女性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秘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灵活就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主要是指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曾在企业工作后又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如50周岁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年龄也为55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