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
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拓展资料】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
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
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
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
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
1979年7月1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
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 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
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1979年7月1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
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
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倪某在1979年7月前未经批准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残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
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已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 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残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
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已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 服刑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 服刑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2002年1月8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8月5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2014年4月12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
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情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2002年1月8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8月5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2014年4月12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
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情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实践来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 从实践来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 被除名、自动离职者不能“视同缴费”是否公平? 被除名、自动离职者不能“视同缴费”是否公平? 员工的离职方式同样影响到连续工龄的认定。
员工的离职方式同样影响到连续工龄的认定。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权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权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29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
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1992年9月30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199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
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29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
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1992年9月30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199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
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
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
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
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
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
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
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
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
因为员工的离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 因为员工的离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 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 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
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
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
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没有。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
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确立视同缴费年限,只是看档案而已。按照你的描述,你在签合同前只是临时工,也没有缴纳养老金,所以自然不可能算你90年以前的工龄。我们国家规定,在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来看,国家普遍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四类:第一类,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企业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龄。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但是1986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叫做
法律分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86年7月国家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前就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缴纳社保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被开除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
法律分析:自动离职前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未缴费时间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82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没有。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在转为合同制工人时,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指的是改制前,参加工作到改制时这段时间视同已
法律分析:自动离职前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未缴费时间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
有社保补交纠纷时可以向人社局反映,投诉或举报。
事假不一定是基本工资里扣,事假扣工资的标准要根据当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一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二是指经认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是对个人医疗健康的基本保障,是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险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是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被开除的,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工龄就不算了
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2、国税局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能录用,即逢进必考。所以,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存在转正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
工资没有交过税的不可以退税。 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不能申请退税了,申请退税的条件是: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上年中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一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二是指经认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是对个人医疗健康的基本保障,是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险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