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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单位的工作失误导致我个人受到了重大损失,但是单位迟迟不进行调查处理,一直推卸责任,我想到单位门口拉横幅,要求引起重视,不影响他们单位的正常工作,只是拿着横幅站在那里,也不大声喧哗!这样违法吗?

问题描述

由于行政单位的工作失误导致我个人受到了重大损失,但是单位迟迟不进行调查处理,一直推卸责任,我想到单位门口拉横幅,要求引起重视,不影响他们单位的正常工作,只是拿着横幅站在那里,也不大声喧哗!这样违法吗?
1个回答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职工工作失误对单位造成损失可扣发工资,但必须按上述规定扣发,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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